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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gxrd.gov.cn 2018年04月11日 17:01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8年3月28日上午,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共有23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3名列席会议的同志对二次审议稿提出了55 条意见和建议。现将审议意见汇总如下:
一、对二次审议稿条文的修改意见
(一)关于第一条立法目的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保护耕地”的内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推动城乡统筹发展”修改为“推动城乡融合发展”。
(二)关于第三条规划范围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二款中的“县域乡村……村庄规划”规定以自然村为单位制定村庄规划,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村庄不一定是自然村,且广西10户、5户以下的自然村有不少,建议以“建制村”进行村庄规划更准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处理好规划和建设的关系,同时要有具体的时间要求。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在总则里增加“没有编制乡村规划的不批准建设,不能安排建设用地”的表述。
(三)关于第四条基本原则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四)关于第五条政府职责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加强对农民建房的管理。目前,农民建房管理机构缺失,钦州、防城港、北海、玉林等地有许多杂乱无章的民房,加强管理非常必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经费保障。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乡村规划和建设责任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二次审议稿中有的表述为“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有的表述为“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用词应前后一致。
(五)关于第六条部门职责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上级部门不宜过多干涉乡村建设,建议采取村民自治的办法开展乡村规划。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机构改革正在进行,第二款关于各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要与机构改革的规定相衔接,以符合国家机构改革要求。
(六)关于第七条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强化乡村建设管理机构职能,提升其管理能力与水平。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的实施要依靠村民委员会和乡镇相关管理机构,加强这两方面的力量,解决实际困难,保证有关规定能执行到位。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解决好乡镇机构人员不够、能力不足的问题,增加加强、充实机构和人员培训的规定。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将第一款第三项中的“乡容村貌”修改为“乡村容貌”。
(七)关于第八条村委会职责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题注“村委会职责”修改为“村民委员会职责”。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乡村规划要把村委会的作用发挥出来。
(八)关于第九条宣传教育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实施后,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通过硬性要求明确司法部门、村委会的宣传责任,从对青年、学校宣传教育着手,确保让农民知晓条例,促进条例落实。
(九)关于第十一条规划内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的一些相关解释内容可以适当删减。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乡村规划的内容不宜太细,应相对宏观一些,主要规范公共基础设施、风貌等。
(十)关于第十二条编制依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易地扶贫搬迁”情形,政府的易地扶贫搬迁报告也应结合条例内容。
(十一)关于第十四条乡规划编制审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二次审议稿条文中“乡镇”和“乡”的表述前后不一致,应统一。
(十二)关于第十五条村庄规划编制审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一款中的“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与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存在重复,“农村特色”不够准确,建议统一表述为“民俗特色”。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二款关于村庄规划报批程序与《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同,建议斟酌。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农村无序乱建现象较严重,条例规范的重点应是村庄规划,但目前二次审议稿中规定村庄规划由乡镇负责管理,鉴于乡镇规划部门力量薄弱,为加强对村庄规划的管理,建议村庄规划改由县级规划部门管理。
(十三)关于第十六条规划编制征求意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一款“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应明确公告的范围和方式。
(十四)关于第十九条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农民建房分散杂乱无章,既浪费了有限的资源又影响农村生活质量的改善,应当划分一些功能区,大力提高农作物等生产,改善农村居住、生产用房条件。
(十五)关于第二十一条规划许可条件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乡村规划不要只重外观、“一刀切”,要发挥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作用,推行“一事一议”,最重要的还是保护耕地,禁止农民在自己承包土地上随意建房子。
(十六)关于第二十二条规划许可申请材料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一款第一项“房屋用地四至图”的表述是否准确,建议核实。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对回原籍村庄落户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退役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人员申请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所需程序予以规范。
(十七)关于第二十三条规划许可审批程序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明确第二款中“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时限。
(十八)关于第三十条禁止行为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本条表达不通顺和简练,建议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揽未取得许可、审批的建设工程”。
(十九)关于第三十一条从业规范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关于乡村建设安全的问题,二次审议稿中没有涉及,建议增加乡村建设环节安全监管内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缺乏硬性约束规定,应增加监理单位对施工行为进行监督并进行专业培训的规定。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第二款规定“乡(镇)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指导”,乡镇机构无力承担这一职责,应把监督责任交由项目监理机构承担。
(二十)关于第第三十二条农村建筑工匠培训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第一款中的“培训证书”明确为“县以上培训证书”。
(二十一)关于第三十三条村屯搬迁和改造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关于村屯搬迁和改造区域列举不全面,国家发改委2016年9月印发的《全国“十三五”易地搬迁规划》要求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的地区、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禁止开发区或限制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十分薄弱且工程措施解决难度大、建设和运行成本高的地区,地方病严重区,地质灾害频发区,要有计划搬迁,其中生存环境差、贫困程度深、地质灾害严重的村庄,应以自然村整村搬迁为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二款的“村屯”是行政概念,不是聚集地,修改为“村庄”更准确。
(二十二)关于第三十四条防灾减灾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本条规定的概念欠清晰、语句不通顺
(二十三)关于第四章第二节公共设施建设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公共设施建设是乡村建设的重要方面和短板,应补上历史欠账,但二次审议稿关于公共设施建设部分的规定较单薄、较宏观,相关条款规定过于原则,建议对这一部分内容进一步研究、充实完善。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农村公路、医疗设备、棚户区危房改造、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都应当落实。
(二十四)关于第五十条现场核验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其他人员告知村民委员会”中“告知”前增加“书面”二字;并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不派人到现场核验”的行为在第五十二条中作出相应法律责任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本条存在语义不清的问题,建议修改。
(二十五)关于第五十一条宅基地管理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第一款修改为“……村民取得新的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必须拆除原有的住宅,并整改为农用地……”,农民取得新宅基地更多的不是集体分配,而是自己的承包地与他人置换或转让来的,收回宅基地会产生矛盾,难以落实。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一款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从农村实际情况看,拥有两处的不在少数,如何处置,建议明确。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本条关于宅基地管理的规定未能充分适应农村的新情况新问题,建议作进一步研究,增加农民闲置宅基地方面的规定,比如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农户宅基地资格权和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等相关规定。
(二十六)关于第五十三条违反规划许可法律责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修改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拆除”。
(二十七)关于第六十条乡村公共设施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本条作列举式的定义,不全面、不严谨,比如乡村公共设施的收费与否、安全饮水、休闲养生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包括一些新兴服务如金融服务设施等未予考虑,建议进一步研究明确。
二、其他意见建议
(一)关于体现乡村振兴战略精神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议二审后,广泛听取意见,结合广西实际,纳入中央、自治区党委对乡村振兴中关于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关于增强针对性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精简条例内容。条例内容太多太杂,应把村民建房这一最复杂的事项单列出来,到农村广泛调研,增强解决问题针对性,着力解决耕地荒废、农民乱搭乱建、占用优质农田等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现有乡村规划许可和乡村建设的规定内容再作调整,让村民明白易懂。
(三)关于调整框架结构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乡村管理的内容,将结构调整为:第二章为乡村规划,第三章为乡村建设,第四章为乡村管理,其他不变。
(四)关于示范村建设
有列席会议的同志建议做好示范村建设,适当给予优惠政策,吸引民营企业参与村落文化建设。
编辑:涂畅 审核:卢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