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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法治日报:隆林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作修订,规定——
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和民族节日放假

https://www.gxrd.gov.cn      2016年01月05日 09:08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2015年12月29日

  近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批准修订后的《隆林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下称《条例》),由隆林各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制定于1989年的《条例》,于1990年1月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其间于1998年进行过修正。这次修订,除对《条例》原条文的条款和文字进行调整、补充、增删外,还对条例的框架结构重新进行了归类和修改。
  对“民族关系”相关规定的修改,《条例》强调自治县积极开展促进民族团结的各项活动,对民族团结进步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每年公历3月18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放假2天;每年农历正月初九为苗族跳坡节,农历六月二十四为彝族火把节,农历八月初十为仡佬族尝新节,各放假1天。 
  《条例》明确规定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公章、文件、公告、牌匾等,应当冠以“隆林各族自治县”全称。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理和检察案件时,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对“人才队伍建设”相关规定的修改,《条例》强调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使少数民族干部比例与其民族人口占自治县总人口的比例相适应。增加了自治县依照国家工资改革的政策规定和要求,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根据自治县财力提高机关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标准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标准,逐步提高工资水平等内容。

 

(黄世钊/文)

 

 

编辑:傅小栩  审核: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