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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法治日报:我区立法规范司法鉴定和无居民海岛使用保护管理

https://www.gxrd.gov.cn      2016年05月25日 15:27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2016年5月25日

  我区立法规范司法鉴定行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正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5月25日上午,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组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条例(草案)》对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和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条件、申请程序、批准等进行规范,设立了申请登记制度,即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并依照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执业申请,经批准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后才能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凡未经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同时,在法律责任中,《条例(草案)》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反《条例(草案)》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设定了相应处罚的责任追究制度。如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援助义务等13种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条例(草案)》对司法鉴定的委托、受理和实施作了规范,对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回避、鉴定终止、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咨询、鉴定时限、出庭作证等都分别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草案)》对两个问题作了特别规定:为保证司法鉴定的公正,对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情形做出了规定;为协助司法机关妥善处理初次鉴定的重大疑难鉴定事项和经两次以上鉴定后仍有争议的鉴定事项,《条例(草案)》规定司法鉴定协会可以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供咨询意见。
  又讯 5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居民海岛使用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提交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首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于5月25日分组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条例(草案)》明确对污染海岛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可提起公益诉讼。
  我区沿海岛屿岸线总长549.5千米,海岛总面积118.06平方千米。沿岸的646个海岛中有居民海岛仅14个,无居民海岛有632个,占岛屿总数的97.83%,占海岛总面积12.59%。随着我区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海岛的开发建设速度不断加快,海岛资源供需等矛盾日益凸显。
  当前,我区无居民海岛管理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海岛保护法、《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大多为原则性、授权性的规定,侧重于对有居民海岛的保护,较少涉及对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
  《条例(草案)》专门规定了禁止开发无居民海岛的情形,要求设立无居民海岛保存和修复专项经费,并对造成无居民海岛地形地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规定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黄世钊/文)

 

 

编辑:傅小栩  审核: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