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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早报:广场舞猜码扰民 最高罚款500元

https://www.gxrd.gov.cn      2016年05月30日 12:36       来源:《南国早报》2016年5月28日

 

  管理广场舞扰民将有法可依。5月27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获悉,重新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9月1日施行。与现行条例相比,新条例规范广场舞活动,对环保违法行为的处罚更为严格,在环保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方面也有新规定。


  亮点1 晚上10时后禁跳广场舞


  新条例规定,晚上10时至次日早晨6时这个时间段,禁止使用乐器或扬声设备跳广场舞、禁止在居民小区附近的街道、广场和公园使用扬声器唱歌,中午和夜间休息时段,不得在毗邻小区的餐饮等场所猜码划拳、喧哗,明确将禁止猜码划拳时间范围划定为“12时至14时30分、22时至次日早晨6时”。
  不仅如此,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其他室内娱乐活动,也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违者最高将被罚款500元。


  亮点2 一种情形将被“按日罚”


  新条例对违反环保规定的行为处罚更细化、力度更大,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成本更高。
  对屡教不改的环保违法行为,条例草案原规定“拒不改正可按日连续处罚”,并列举了可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几种违法行为。在审议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因为广西的经济发展水平属于欠发达后发展地区,不应按照发达地区的做法,列举太多按日连续计罚的违法行为。因此,新条例中,只有一种违法行为将受到按日连续处罚。
  新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依法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停止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拒不停止或者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亮点3 因地制宜管理露天烧烤
 

  烟熏火燎的露天烧烤是“城市顽疾”之一。条例草案在征求意见和人大常委会初审阶段,不但“禁止露天烧烤”,还规定,对违法露天烧烤食品的,“由所在地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扣押烧烤设备,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新出台的条例已经删去了该项规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解释,目前广西设区的市已经有了立法权,可自己制定本市城市管理方面的法规。新条例删去对露天烧烤管理的相关规定,目的是留待设区的市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来决定是否制定相关规定。


  亮点4 四类环保信息定期公布


  新条例增加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内容。除了要求重点排污单位要向社会如实公开主要污染物等相关信息,为保障公众知情权,条例规定,县以上环保部门应依法将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新条例还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以下信息:(一)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名单;(二)污染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名单;(三)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名单;(四)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名单。

 

  新条例其他亮点
    1.干部离任审计以往要“审钱”,今后还要“审生态”
    2.损害生态环境将终身追责
    3.居住区内不能开餐饮店
    4.速生桉种植不做禁止性规定


    部分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提高
    1.行为: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现行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新条例: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行为:高、中考期间在考场周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
  现行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新条例: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于公安机关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行为:将潲水油之类含有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机污染物排入下水道或者随地倾倒。
  现行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新条例:由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行为:在居住区、机关、学校、医院、疗养院环境敏感区域从事产生环境噪声、粉尘、恶臭的污染活动。
  现行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新条例:由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5.行为: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现行处罚标准:无此规定。
  新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6.行为:广场舞和广场唱歌扰民、猜码划拳扰民、使用家电乐器的室内娱乐活动扰民等。
  现行处罚标准:无此规定。
  新条例:由公安机关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


  7.行为:伪造、变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报告。
  现行处罚标准:无此规定。
  新条例: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8.行为:重点排污单位未向社会如实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现行处罚标准:无此规定。
  新条例:责令公开,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郭燕群/文)

 

 

编辑:傅小栩  审核: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