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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行业不可任性

广西立法拟设行政许可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和小餐饮的事前监管

https://www.gxrd.gov.cn      2016年07月26日 11:49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2016年7月20日

  今后,广西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管理有望有法可依。7月19日,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提交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首次审议。
  条例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和小餐饮的事前监管。
 

立法背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需要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立法规范和监管体制的不完善,广西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违法生产经营的行为非常突出,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2015年梧州等地“土榨花生油”事件被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曝光,引起各级领导、社会各界广泛关注。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为了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建立健全覆盖包括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在内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严格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法律制度保障,制定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十分必要。
 

监管制度: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须许可,食品摊贩要备案
 

  自治区法制办公室主任何开长介绍,目前,广西食品生产行业规模化、集约化的生产方式所占比重不高,仍存在数量众多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具有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素质低、分布及销售渠道分散、生产经营卫生条件差的特点,为了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管,条例草案着重规范3项制度: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管理,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主体责任制度;法律责任制度。
  从目前广西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加工和经营实际看,食品安全事件仍时有发生。目前尚不能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以及业主决定等方式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仍有必要通过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和小餐饮的事前监管。为此,条例草案参照外省(区)普遍做法,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行政许可管理,并对许可条件、申请程序、登记证的管理作了相应规定。
  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条例草案进一步细化明确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主体责任,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并对其落实主体责任应当遵循的经营规范和禁止性行为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考虑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经营规模小,多为弱势群体,本着适度可行的原则,条例草案对违反食品安全规范要求的行为,分别不同情形规定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物品、吊销登记证等行政处罚。其中罚款的幅度在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拟授权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
 

  实践证明,广西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存在,是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保留传统食品生产经营特色、缓解就业压力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管,必须坚持加强监管、保证安全、引导规范、方便群众的原则。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条例草案着重明确了各级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年度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鼓励、引导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进入集中场所、街道或者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或者在指定的区域(路段)、时段经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条例草案具体规定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四大监管职责,即监督检查制度、抽样检验制度、信用档案制度、宣传培训制度,同时明确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和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和小餐饮登记证的职责。
  根据广西已建立1245个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的实际,条例草案授权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承担食品摊贩备案和日常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职责。

 

(黄世钊/文)

 

 

编辑:谢欣哲  审核: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