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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拟立法规范无人海岛使用开发

南国早报:3年未开发利用 政府收回使用权

https://www.gxrd.gov.cn      2016年05月26日 16:47       来源:《南国早报》2016年5月26日

  随着国内兴起投资海岛热,申请到一座无人居住的海岛上当“岛主”已不是什么新鲜事。5月25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居民海岛使用保护管理条例(草案)》。草案对如何申请做“岛主”、可以当多长时间、无人岛如何使用、“岛主”有什么义务等进行了规范。草案还规定,当“岛主”3年未开发利用,政府将收回使用权。


    1.须按程序取得使用权


  广西目前有646个海岛,其中居民海岛14个,无居民海岛632个。这些岛屿中虽然有的已经开发作为交通用岛,但是,无居民海岛的数量占广西辖区内海岛数量的绝大多数,且开发程度不够,不仅要保护,也要促进其使用,加强管理。
  条例草案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居民海岛的,应当依法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不管是用来做工业、旅游娱乐,还是其他经营性项目,都要通过申请批准或者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使用权。
  根据广西实际,条例草案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审批流程作了优化规定,将受理无居民海岛使用的申请权限下放到设区的市、县级海洋主管部门,并对自治区海洋主管部门的审查时限作了规定。此外,还对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的审批程序,特别是对复核、听证、复议等程序进行了明确。
  草案明确,经申请审批获得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如转让的,需要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无人岛出租不必强制登记。
  草案提出建立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属地登记发证制度。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居民海岛的,应当依法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减免和使用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2.最长使用期限50年


  岛主可以当多久?目前,无居民海岛的使用期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没有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条例草案规定“最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50年”“超过5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为了避免待价而沽的“圈岛”、“囤岛”行为,有效防止国有资产的浪费和闲置,条例草案规定,对于依法批准使用的无居民海岛,连续3年未开发利用且无正当理由的,政府可以依法收回使用权;对通过招拍卖取得使用权的无居民海岛,如果取得使用权后连续三年未开发利用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由政府收回使用权。
  使用权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2个月前申请续期。如果不是因为公共利益或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无人岛使用权,原批准用岛的政府应当批准续期。
  使用无人岛需要多少钱?草案规定由沿海设区的市、县政府,根据无居民海岛的区位、使用类型、使用功能等确定辖区内无人岛的使用权出让基准价格。
 

  3.5种情形禁止开发

  条例草案规定了使用无居民海岛需要承担的相应义务,如不得破坏、损毁依法设置的军事设施、界碑、地名标志、助航导航等公共设施等。要求设立无居民海岛保存和修复专项经费。对造成无居民海岛地形地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为防止盲目开发带来的海岛消失、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条例草案专门规定了禁止开发无居民海岛的情形:(一)生态系统极端脆弱的;(二)具有独特生物多样性的;(三)位于迁徙性野生动物迁徙路线,开发可能阻断野生动物迁徙的;(四)可能影响周边海洋生态安全的;(五)有其他应当禁止开发情形的。
  自治区海洋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禁止开发的无居民海岛名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郭燕群/文)

 

 

编辑:傅小栩  审核: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