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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立法促进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建设——

实行法定机构治理 建立容错机制

https://www.gxrd.gov.cn      2016年09月28日 15:35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2016年9月28日

  我区立法营造法治环境,促进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建设。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提交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于9月28日上午分组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条例草案对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的治理结构、管理职权、产业发展、开放创新、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法治环境等作出规定,规定园区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免责条款,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发展氛围。
 

引领和推动园区改革发展需要立法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下称园区)于2012年3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规划面积55平方公里。园区是中马两国领导人亲自倡议、直接推动、两国政府合作共建的国家级开放性平台,与马来西亚—中国关丹产业园区共同开创了“两国双园”国际园区合作的新模式,也是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实践项目,国家对其定位是“建设成为中马合作旗舰项目和中国—东盟合作示范区”。
  园区不仅承载着国家战略,同时也是广西发展的金字招牌,是广西“双核驱动”的重要载体和北部湾经济区优先发展的引擎,肩负着探索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体制机制,推动先行先试,促进开放合作,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等方面的重大使命。园区的开发有利于增强北部湾经济区在区域经济合作中的影响力,有利于广西积极衔接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扩大对外开放步伐,有利于深化中国与马来西亚及其他东盟国家的战略伙伴关系。为了引领和推动园区改革发展,保障和促进园区建设,制定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条例十分必要。
  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范小辉介绍,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条例的制定以解放思想、服务园区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切实解决园区改革发展遇到的实际问题,突出务实管用、以用为要;坚持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将党委政府关于园区改革的重大决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定,为园区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提供有力法律支撑,保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坚持简政放权,一步到位,最大限度地给予园区政策支持,实现园区的事园区办。
 

行政审批办事不出产业园区
 

  园区实行法定机构管理是自治区党委、政府改革创新作出的重大决策。经自治区党委批准的《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建设自治区改革创新先行园区总体方案》(下称《方案》)要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通过建立法定机构管理体制,创新管理方式,完善园区治理结构,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设精简高效、机制灵活的法治化和服务型管理机构”。明确“自治区通过立法明确园区管委会作为实行企业化管理并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具体负责园区的发展规划制定、开发建设运营、市场运行监管、公共服务提供和社会事务管理等工作。”
  为了落实上述要求,条例草案借鉴《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条例》经验,通过地方立法确立园区实行法定机构治理,明确了园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和管理权限:规定产业园区实行法定机构治理,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自主管理产业园区事务;按照解放思想、简政放权、园区的事园区办的要求,条例草案采取“概括加列举”的模式,明确了园区管委会行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政和经济管理职权;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明确产业园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实现行政审批办事不出产业园区,产业园区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实施;明确对市场主体实行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动态监管,建立抽查和责任追溯制度,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推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明确园区管委会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原则,根据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自主设置、调整相应的管理和服务机构,建立高效灵活的法定机构人事管理机制。
 

探索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学习借鉴上海自贸区成功经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和国际化程度,推进北部湾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是园区的重大任务,为此,条例草案借鉴上海自贸区推进投资便利化、贸易自由化的经验,设专章对“开放创新”作了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产业园区以中国—马来西亚合作为基础,推动与东盟国家、欧美国家在经贸、文化、教育、科技等领域的开放合作,创新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建设合作机制,构建多层次、宽领域、全方位对外开放合作新体系;园区探索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园区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和工商先照后证登记制,建立完善企业设立、变更、投资“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一章审批”的服务模式。
 

营造法治环境鼓励创新宽容失败
 

  法治环境是园区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条例草案设置“法治环境”专章。
  条例草案的“法治环境”专章明确规定:园区管委会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建立重大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责任追究制度;园区管委会按照有关程序,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和与行政执法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明确对不适应园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就其在园区的适用作出相应决定;规定园区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免责条款,建立容错机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发展氛围。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在园区开放开发中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未达到预期效果,但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有关人员的责任: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
 

(黄世钊/文)

 

 

编辑:谢欣哲  审核: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