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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

介绍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有关情况

https://www.gxrd.gov.cn      2016年09月30日 09:58       来源:广西人大网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

图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会场

 

  9月29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当天下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广西人民会堂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这两部法规的有关情况,并就有关问题回答记者的提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李朝辉主持新闻发布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

图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李朝辉主持新闻发布会

 

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陆小宁介绍了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立法背景、条例规定主要内容和亮点。

  目前,我国能源结构不合理,煤等传统化石燃料仍作为主要能源来源,天然气等优质能源和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清洁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使用率还很低。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建筑能耗已成为社会能耗的重要组成部分,建造和使用建筑直接、间接消耗的能源约占到社会总能耗的46.7%。据不完全统计,我区每年新增民用建筑达6000多万平方米,建材生产和建筑建造过程中消耗了大量的能源资源,给社会带来了较严重的能源负担和环境污染,给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压力,建筑节能迫在眉睫。出台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是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推进节能降耗、改造人居环境的需要,对推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推动“法治广西”建设完善建筑节能管理体系和建筑节能工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共八章四十一条。分为:总则、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绿色建筑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法律责任、附则等。条例明确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五个主要领域”: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绿色建筑应用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节能;确立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七项基本制度”:新建建筑市场准入制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制度,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建筑能效测评制度,建筑能耗统计评价制度,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推广、限制、淘汰制度,建筑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建立了“三项基本政策”: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培育政策、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违反建筑节能处罚政策。
  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在对建筑节能作出系统规定的同时,不乏创新之处。主要有:
  一是强化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管。为规范建筑节能监管,条例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闭合管理机制,重点执行好规划节能审查、节能设计专篇、节能工程专项验收等管理制度,强化建设工程全过程把关,确保标准落到实处,凡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二是全面深入实施绿色建筑。条例明确规定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鼓励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的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审查作出明确规定,并明确了已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的施工及运行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是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条例规定了城市规划区内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下列建筑应当至少应用一种可再生能源:1、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使用中央空调的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2、集中提供热水的宾馆、酒店、医院、学校建筑;3、十二层以下的住宅建筑;4、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群。采用集中空调系统且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含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配套设计和建设空调余热回收利用装置。鼓励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单位、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采暖制冷等太阳能利用系统。要求建设单位建设的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四是积极开发和推广使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的开发与推广使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自治区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民用建筑节能地方标准,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推广使用目录和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
  五是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七、十八条规定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原则和范围;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针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组织开展节能改造。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和激励政策,确保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
  六是实施建筑能效提升工程。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对新建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及商品房销售的相关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水平,严格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管工作。
  七是严格法律责任,确保条例实施。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对法律责任的设定原则是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的,不作重复规定。对新设的禁止性规定,则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确保条例得以有效实施。
  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规的出台,为规范我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提高民用建筑节能水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填补了我区民用建筑节能发展和应用立法上的空白,对于加强我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促进我区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化利用,缓解我区能源资源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

图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陆小宁介绍法规的有关情况

 

  新闻发布会上,自治区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振东、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高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杨栋就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有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

 

  记 者:制定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主要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黄振东:节约能源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战略方针,是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的要求。我区年均新增建筑面积约6000多万平方米,建材生产和建筑建造使用过程消耗了大量的能源资源,民用建筑节能潜力巨大。
  我区在保障新建建筑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促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绿色建筑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方面,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和进步。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建筑节能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各地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水平不平衡,监管工作力度需进一步提升。二是绿色建筑发展需进一步推进。群众对绿色建筑认识不足,缺乏绿色建筑基本知识和主动意识。三是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还应进一步深化。我区作为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地区,在相关法规政策、技术标准、产业支撑扶持等方面的机制体制有待进一步建立与完善。四是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临诸多困难。由于既有建筑存在产权形式多样、结构形式复杂、改造标准不一、改造费用筹集困难等诸多因素,我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进展缓慢。为此,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明确监管机构职责,确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措施,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

图为自治区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振东回答记者提问

 

  记 者: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在绿色建筑发展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高 斌: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章规定了绿色建筑发展范围、标准,对绿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要求以及支持等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提出: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广西是我国提出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6个省份之一,对我区绿色建筑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二是明确了绿色建筑发展管理职能。绿色建筑的评定依据为国家及自治区最新发布实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进行管理。三是规定了县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绿色建筑的支持。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的,外墙保温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取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按照国家、自治区以及绿色建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享受奖励政策。

 

  记 者: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高 斌: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了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空气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在建筑节能中的具体应用,这既是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重要性的充分肯定,也是对市场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积极引导:一是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空气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二是明确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引导金融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应用等项目提供支持。三是要求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

图为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高斌回答记者提问

 

  记 者: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对民用建筑节能监管过程中各有关单位有哪些具体要求?
  杨 栋: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规定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房地产开发等单位的建筑节能责任,是实施全过程的监管,是从源头上遏制建筑能源过度消耗。一是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阶段进行规划审查时,需就设计方案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颁发许可证。二是设计阶段要求新建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符合标准,若经审查不符标准的不颁发施工许可证。三是在建设阶段,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四是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将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标准作为查验的重要内容;对不符标准的不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五是在商品房销售阶段,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记 者:针对新建建筑节能管理的问题,条例在不增加新的行政许可的前提下,是如何实现全过程监管的?
  杨 栋:对新建建筑节能实施全过程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环节:一是在规划许可阶段,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于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是在设计阶段,要求新建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三是在建设阶段,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不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有权要求其改正,并及时报告。四是在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将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作为查验的重要内容;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五是在商品房销售阶段,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

图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杨栋回答记者提问

 

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陆小宁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立法背景、条例规定主要内容和亮点。
  广播电视是我国思想文化宣传的重要阵地,是国家文化建设、信息建设的重要领域,关系到国家政治安全、文化安全和信息安全。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推进广播电视地方立法,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对于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和繁荣广播电视事业,规范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维护和保障广播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区广播影视事业产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也出现了一些需要加强管理和规范的问题,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出台较早,对当前广播电视客观规律反映不够,难以适应当前广播电视发展管理的新形势,不能满足新业态、新主体的法制需求。因此,通过地方立法加以规范,对推动我区广播电视事业健康发展是十分必要。
  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共三十五条,规范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与时俱进,科学确定条例的调整对象。条例适应广播电视新业态发展和管理要求,除根据上位法将广播电视节目的采编、制作、播放、传输纳入调整范围,还参考部委规章和兄弟省份的立法经验,将广播电视运营服务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纳入了调整范围。
  二是为非公有资本参与广播电视发展提供法律依据。条例规定非公有资本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投资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广播电视台的科技、音乐、体育、娱乐等节目的制作,充分体现了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在坚持播出权特许经营前提下,允许制作播出分开的改革精神。
  三是突出内容管理,对广播电视节目进行了规范。内容管理是广播电视健康发展的核心和关键。条例突出内容管理,对广播电视新闻节目、互联网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作出规范,明确规定各类广播电视类型的节目不得含有法律法规或者危害社会公德的内容。
  四是以问题导向,对新业态作出规范。随着新技术发展,各种广播电视新业态不断出现,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业务发展迅速。如何在促进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的同时,又能确保国家的政治安全、文化安全、信息安全,亟需依法依规加强监管,条例加强了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明确了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需具备资质和节目规范、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的监管措施。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中央关于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改革精神。
  五是加强了安全播出管理规范。安全播出是广播电视的生命线。条例明确了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的应急管理责任、有关业务的单位在广播电视播出工作中的应急处置责任,以及安全播出保障和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措施。
  六是以人为本,注重保障广播电视用户合法权益。国家发展广播电视,根本目的是让广大人民群众听好广播、看好电视,这是立法的基本出发点。因此,条例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作出规范,特别是对广播电视用户安装、故障报修和收视服务宽限期等方面作出规范。这些规范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维护了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合法权益。
  七是严格法律责任,确保条例实施。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为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条例对播放有偿新闻、虚假新闻等禁止性行为都设定了法律责任,在处罚的方式和幅度上,既保证了与上位法和国家部委规章的衔接,又结合了我区的实际,力图能达到有效制止违法行为。
  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规的出台,为我区广播电视发展繁荣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填补了我区广播电视立法的空白,对于明确政府、部门、单位的职责,惩治违法行为,加强广播电视管理,推动广播电视规范有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高斌,自治区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阳建国,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黄著诚在新闻发布会上就这部法规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 者: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在规范新闻节目制播,禁止有偿新闻和虚假新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高 斌:广播电视是党和政府的喉舌。虚假新闻、有偿新闻损害政府形象,扰乱新闻秩序,降低媒体公信力。为切实维护新闻传播公信力,从源头上防止新闻造假,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在第九条对加强新闻节目规范管理作了具体规定。一是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建立健全防范虚假新闻的审查制度。按照真实、客观、及时、公正的原则采编、制作、播放广播电视新闻节目,禁止有偿新闻,不得播放虚假新闻。二是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建立虚假新闻的纠错更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在法律责任部分第二十六条,对违反该条款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即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有偿新闻、虚假新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消除不良影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记 者: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在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和管理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
  高 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当前广播电视产业发展的新业态,发展迅速,影响日益增强。国务院1997年出台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当时还没有这方面的管理规定。为促进我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的健康繁荣发展,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对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和管理作了规定。一是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资质管理。要求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取得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者履行备案手续。二是划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范围。要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或者备案的事项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播出的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应当是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播出或者中央新闻单位网站登载的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三是对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提出要求。明确互联网视听节目以及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节目,不得含有法律法规禁止或者危害社会公德的内容。同时,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在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还分别对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者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者违规播放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以及互联网视听节目播放节目含有法律法规禁止或者危害社会公德内容的违法行为作了具体的处罚规定。

 

  记 者: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对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管理有哪些要求?
  阳建国: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新闻、资讯及娱乐等各类视听节目,为广大流动人群提供及时快捷的信息和娱乐服务,逐渐成为一种新的视听节目播出形态,具备了与传统广播电视相同的媒体属性。为促进公共视听载体健康有序发展,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在第十四条至十七条对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管理作了规定。一是要进行事后备案。要求在广场、建筑物(构筑物)内外以及公共交通工具设置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的运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运营开播后十五日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明确了备案时应提供的材料。二是要建立运营管理制度。要求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节目审查、安全播放、播放备份保存等管理制度。三是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广播电视等部门的管理,为节目监控、预警应急等公共管理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并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四是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节目,不得含有法律法规禁止或者危害社会公德的内容。同时,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对违反上述条款的行为,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

图为自治区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阳建国回答记者提问


  记 者: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在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黄著诚:广播电视运营服务关系千家万户,和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为了规范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在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对此作了详细要求。一是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种类、范围、时限、资费标准等作出规定。要求广播电视传输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并在用户知情、自愿的前提下与其以书面或者其他形式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的时限要求作出规定。用户申请安装、移装广播电视接收设施的,要求广播电视传输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公布的时限内装机开通。接到用户故障报修需要上门维修的,应当即时安排维修;不能即时安排维修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内上门维修。在规定时间内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修复的,应当顺延收视服务期。三是对收视服务宽限期作出规定。要求广播电视传输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用户收视服务期限届满前通过手机短信、电视字幕等方式将收视服务期限届满信息告知用户。收视服务期限届满后不能及时交费的,应当给予交费宽限期,宽限期内不得停止收视服务。四是对广播电视传输运营服务监管作出规定。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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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黄著诚回答记者提问

 

  记 者: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如何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黄著诚: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制定,是我区社会领域立法的一项重要成果。标志着我区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广播电视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时期,广播电视法治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下一步,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将以全面施行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为工作重心,运用条例引导、推进和保障我区广播电视事业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一是抓好条例的学习贯彻,组织全区广电部门干部职工认真学习研读条例,吃透领会条例精神,更好地把条例贯彻到工作实践中,充分发挥条例在广播电视事业建设和产业发展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二是抓好条例的宣传解读,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新闻媒体优势,把学习、宣传、施行条例作为广电新闻媒体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大力宣传条例的内容及其制定和实施的意义,确保条例在人民群众中取得较广泛的认知度,为我区深入施行条例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三是抓好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以条例实施推进依法行政。对照条例的内容开展业务培训,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执法人员的法治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进一步明确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加大执法力度,惩治违法行为,加强科学管理和依法管理,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推动我区广播电视事业产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

图为记者在新闻发布会上提问

 

(谢欣哲/图文)

 

 

编辑:谢欣哲  审核: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