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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亮点回顾

http://www.gxrd.gov.cn    2012年02月14日 00:42      来源:甘肃日报

  《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

  让农民带着技能去打工

  针对目前农民教育培训资金投入不足、渠道单一,教育培训经费利用率低的现状,《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同时,条例还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参与或者通过资助、捐赠等方式支持农民教育培训事业。

  当前,在农民教育培训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企业、社会团体、个体户借农民教育培训之名,推销其产品甚至是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形,严重挫伤了农民学科技用科技的积极性,扰乱了农民教育培训市场。为此,条例特别规定: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组织农民培训,推广宣传其产品时,应当科学、客观地介绍产品功能,不得虚假宣传或者夸大产品功效。

  《条例》明确要求,农民自愿参加教育培训,自主选择教育培训机构和培训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参加教育培训和技能鉴定。农民教育培训采取定点集中、现场示范、参观考察、进村入户、订单培训、定向培训、顶岗实习、校企联合等方式进行。

  我省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但农村经营人才奇缺,农民外出务工人员缺少技能,这使得农民教育培训计划迫在眉睫。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朱红认为,作为地方创制性立法,《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是一部加强农民教育培训工作,保障广大农民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正常开展和健康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内容广泛,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实施以来,对推动我省农民教育培训工作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农民群众的好评。

  《甘肃省全民健身条例》:

  保障人民群众的健身权益

  《条例》从保障人民群众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提高全省人民身体素质的角度出发,对全民健身涉及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范,特别是在与人民群众参与健身活动密切相关的体育设施、健身指导、安全要求和各级政府对全民健身所需的经费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条例》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每年进行一次学生体质健康检测;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鼓励中小学校开设体育特长班,发展传统体育项目;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组建高水平运动队,提高学校竞技体育水平。

  2008年全省体育场馆统计显示,我省体育场地面积人均占有为0.76平方米,比全国人均1.03平方米少0.27平方米,且分布不均,面向群众开放的体育场馆就更少,有近三成的群众因为缺少方便的场地而未参加健身活动,成年人的体质衰退时间有所提前,部分人群身体处于亚健康状态,学生体质健康状况有下滑趋势。

  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应向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免费提供公共体育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居住区,应规划相应的体育健身设施用地。公共体育设施应向社会开放,每周不少于5天,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要延长开放时间。由政府投资兴办的全民健身场所,应当逐步向公民免费开放。学校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在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照常向学生开放。

  《甘肃省全民健身条例》是我省第一部专门针对体育工作的立法,是我省全民健身工作日益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

  《甘肃省集体合同条例》: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针对大量用人单位特别是非公有制用人单位规避履行义务,拒绝或拖延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现状,《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作出了突破性规定:要求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订立和履行集体合同。这就极大地强化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符合开展工作的实际需要,是这次立法的一大亮点。

  依据劳务派遣人员劳动报酬等待遇低的实际,《条例》依据劳动合同法做出了符合实际的规定,保障这部分职工享有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各项待遇。这在全国集体合同立法中也具有一定前瞻性。

  工资收入是职工经济利益的核心内容。《条例》列专章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加以规定,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与职工一方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和工资支付办法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同时就双方开展工资协商的主要依据和重点内容进行了规定。这有利于推动建立职工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保障职工享受企业发展的成果。

  省人大法律顾问马洪雨认为,《条例》的颁布促进了我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工作,既有利于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共享经济发展成果,也有利于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与职工同舟共济、共渡难关,对于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

  为弱势群体撑起“保障伞”

  《条例》明确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城镇居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等群体,可以免于接受经济状况审查,先行享受法律援助。

  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申请法律援助事项外,条例还扩大了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将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涉及虐待、遗弃或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均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努力实现“应援尽援”的目标。

  省司法厅有关负责人认为,法律援助工作对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必将对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困难群众援助范围,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促进社会和谐发挥重要作用。

  《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

  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条例》立足于保障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细化了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内容,对国家宗教事务条例中的有些内容按最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表述,并针对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新情况和我省的实际,主要从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财产、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范。

  《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条例》还规定,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干预和支配。各宗教不得恢复或者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

  原省人大民族侨务委员会主任委员朱同心认为:《条例》体现了宗教信仰自由、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原则,法律依据充分,便于操作。条例的出台,对我省宗教事务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

  为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条例》紧密结合我省实际,以切实推进我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主线,以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进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实现教育资源共享、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教育教学行为、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为重点,促进义务教育科学发展。

  《条例》明确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考核、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

  《条例》规定,新建、扩建居民区每1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24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每2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36个班规模的中学用地。

  《条例》明确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规定向学生收取择校费等费用。学校和教师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或者集体补课、参加各类学科辅导等活动。

  《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我省义务教育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标志着我省义务教育在法制化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对校车安全问题实行零容忍

  《条例》将社会普遍关注的校车安全问题纳入法制层面进行了规范、规定,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校车,应当经当地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领取校车标牌,在车身喷涂统一标准的校车外观标识和车属单位名称。校车应当保持安全性能良好,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机动车在行驶中遇校车或者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校车时应让行。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罚款。

  《条例》还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应告知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愿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机制。

  省交警总队总队长党尕告诉记者,《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交通参与人的交通行为和公安机关及交通警察的执法活动,促进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构建和谐社会必将发挥积极而重要的作用。我省在《条例》中专设条款就校车安全问题进行规范,意味着我省将保障校车安全上升到法制层面进行考量,通过建立完善校车交通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对校车的安全问题将实行零容忍,为孩子们建立起安全无忧的绿色通道。

  刚刚过去的一年,是甘肃法治进程稳步推进和稳健发展的一年,也是法治亮点频现的一年。省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保障民生,共制定地方性法规10件,修订地方性法规5件,批准制定、修订和废止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兰州市制定的法规7件,对3件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了一审。

  一项项法规的出台,为我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尤婷婷)

编辑:李晶  审核:黄业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