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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人大部署漓江保护条例宣传工作

http://www.gxrd.gov.cn    2012年05月21日 20:06      来源:桂林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陈剑 记者文新军)日前,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郭声琨就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下简称《条例》)的立法后宣传工作作出专门批示,要求相关部门和桂林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加强对漓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依法保护工作。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君也对《条例》的宣传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5月17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条例》宣传工作专题会议,对《条例》立法后的新闻宣传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郭维奇出席会议。

  据悉,《条例》于2011年11月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漓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规划、植被保护、水资源保护、景观保护、开放利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规范了漓江流域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

  郭维奇在会议上强调,要认真学习自治区主要领导的批示精神,积极主动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要将《条例》纳入我市“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加强全市各级各部门、特别是漓江沿岸机关、企业、村屯、学校等基层单位以及广大干部群众的宣传工作,让《条例》深入人心、深入基层。要在全市范围适时组织有关《条例》的知识竞赛、征文、演讲比赛、文艺表演等活动。近期,要组织策划对《条例》关键性条款进行各种形式的宣传,在主要旅游景点,要有《条例》的宣传板报、宣传标语、核心条款解读的宣传广告牌,营造让《条例》家喻户晓、人人遵守的良好氛围。

  市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漓江流域有关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出席会议。

编辑:李晶  审核:黄业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