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规草案及相关资料 >文章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修正案(草案)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8月27日 21:13

一、将第十五条第六项修改为:“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支出。” 二、删去第十五条第八项“一级”两字。 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程序和进度及时、足额拨付预算资金,禁止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四、将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决议中强调确保的预算支出项目和法定必保的支出项目以及本级安排的文化、卫生和社会保障等支出项目调减指标的;”。 五、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预算调整,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方案送交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六、将二十九条修改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审查和批准本级上一年度决算。各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并进行审议。根据审议情况对本级决算作出决议,必要时,也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七、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决算草案包括分列到“类”、“款”,重点项目到“项”的决算收支总表、调整后的收支预算情况表、基金收支决算表、一级预算单位收支决算表、返还或者补助下级支出决算表、建设性支出决算表等内容及相关的说明材料。” 八、增加一项作为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一)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原各项内容依次顺延。 将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二)各级人大常委会批复本级预算、财政部门向本级各一级预算单位批复预算和拨付预算支出资金情况及预算执行中预算调整、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九、增加三项作为第三十五条第七、八、九项:“(七)预算收支平衡情况;(八)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九)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十、将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上年结余和结转资金、当年预算超收、预备费、预算周转金、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使用情况。” 十一、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上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级决算报表,上级审计机关对本级决算实施审计后下达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十二、将第三十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中的“审计报告”修改为“审计工作报告”。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  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