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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br>执法检查条例(草案)》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8月27日 21:13

 一、立法的必要性   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第四章对此作了规定。监督法实施以来,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普遍感到,监督法的一些规定较为原则,需要地方立法加以细化,我区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实践中取得的重要经验,需要上升为法的规范。为更好地贯彻实施监督法,促进我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制定执法检查条例是必要的。   二、起草过程   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计划,法工委受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于2009年2月启动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在学习借鉴外省立法和总结我区各级人大常委会实际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拟出了初稿,并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月下旬,我们将征求意见稿发给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自治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公厅、选举联络工委和办公厅研究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共收到49个单位的27条意见。3月中旬,由法工委领导带队分别赴玉林、北流、岑溪、梧州、苍梧等市、县开展调研,先后邀请了有当地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公安、司法、国土、建设、环保、卫生、农业、工商、交通、安全监督和法制办等部门,以及人大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6月初,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了全区人大工作经验交流会,法工委充分利用这次会议的成果,对各市、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经验进行归纳和提炼。7月初,法工委又派员到湖北省人大进行立法考察学习。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法工委先后对征求意见稿作了四次修改,形成了提交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主任会议审定的送审稿。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法工委又对条例送审稿作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将条例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立法指导思想。制定本条例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监督法的基本精神,遵循监督法的基本原则,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的关系,处理好规范与创新的关系,处理好条例草案与监督法的关系。着力完善监督形式,规范监督程序,增强监督实效。在认真总结我区人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监督法的原则性规定加以深化、细化,作出具体规定。对实践经验尚不成熟,又需要规定的,先作原则规定,为进一步改革留下空间;对缺乏实践经验,各方面的意见又不一致的,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补充完善。对监督法已有规定的,只作衔接性的规定,不都照抄照搬,以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关于立法体例。监督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目前,地方制定监督法的实施办法有两种模式,一是采取与监督法基本一致的体例,制定一部全面的实施办法;二是按照监督法规定的几种监督方式,分别制定单行法规。我区采取制定单行法规的立法体例,分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预算监督、经济工作监督、执法检查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五个单行法规,成熟一个出台一个。这样设计,较好地处理了相关法规的立、改、废关系,使所制定的各个单行法规既涵盖了监督法的基本内容,又突出了监督工作的重点环节和重点要求。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普遍认为,这种立法体例符合我区立法的现状和实际需要。本条例草案是五个单行法规之一,共有二十二条。   (三)关于组织执法检查。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形式主要是执法检查。截至今年6月,在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有 230多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有600多部,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有206部。每部法律法规都涉及很多方面的内容。常委会要抓住几部实施中问题较多、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法律法规,针对其实施中的主要问题,集中力量,深入检查。因此,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检查的法律法规不宜过多,要少而精。检查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要有侧重点,可以在每部法律法规中选择几个问题进行重点检查。这些年来,我区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的执法检查数量虽然不多,但起到了举一反三的效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还有一项做法,就是以一法为主,同时对相关地方性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也倍受社会各界的关注,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不仅推动了所检查法律及其相关法规的正确实施,而且在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条例草案第四条规定,人大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依照监督法的规定有计划地对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每年执法检查的项目不少于两项,可以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组织全面检查,可以就其中部分内容实施情况组织检查,可以在检查一部法律的同时对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执行情况组织检查。   (四)关于公开征集执法检查项目建议。近年来,“一府两院”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积极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有的地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广大群众提建议,确定执法检查的选题。公开征集执法检查项目建议,有利于克服执法检查选题的主观性,避免执法检查不切合当地实际情况的问题。同时,这一做法也拓宽了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工作的渠道,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对人大工作起到了促进作用。因此,条例草案第五条规定, “一府两院”、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   (五)关于执法检查的工作方案。根据监督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法检查的主体是各级人大常委会。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不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而是执法检查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者。实践证明,制定工作方案是组织实施执法检查的关键环节,有利于保证执法检查监督工作的统一与协调,避免多头检查,重复交叉,从而提高监督实效。工作方案在执法检查开始四十五日前提交主任会议讨论通过,是我区大多数市、县人大常委会的做法。因此,条例草案第八条规定,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拟定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在执法检查开始四十五日前,提交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六)关于对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按照监督法规定的精神,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执法情况的监督,应当从“个案监督”转向对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类案监督”。实践中,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不直接处理“类案”的具体问题,而是采取听取有关机关的汇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后责成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的做法,符合监督法的精神,有利于在执法检查的各个环节搞好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之间的相互沟通、工作衔接,有利于人大常委会开展跟踪监督,督促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相关问题,提高检查的质量,增强检查实效。按照监督法的规定,执法检查具有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双重功效,人大常委会在对同级“一府两院”是否严格依法办事进行监督的同时,应当对其作出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进行检查,以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国家法制的统一。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发现现行法律法规本身的缺陷和不足时,提出修订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议和意见,促进立法水平和质量的提高。因此,条例草案第十三条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如何处理,作了规定。   (七)关于执法检查与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的结合。监督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区一些市、县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对各个途径反映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带有普遍性的重要问题,综合应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手段,既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又进行执法检查,两者互融互补,使监督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取得了明显的监督实效。但是,常委会对执法检查报告内容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内容关联的,如何进行审议,法律没有规定。条例草案第十五条第二款参照外省的立法作出了规定,使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八)关于跟踪监督。跟踪检查是监督法的一个亮点,是总结多年来执法检查工作实践经验作出的一项创新性的规定。在执法检查的基础上,开展跟踪检查,有利于增强监督实效。为增强跟踪检查的可操作性,条例草案第十七条在监督法第二十七条的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参照内蒙、湖北、深圳等地的有关规定,对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的情况进一步细化为三种:一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多数人对执法中存在问题解决或者改进工作的情况不满意的;二是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已经提出解决问题或者改进工作的措施,常委会组成人员多数人认为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的;三是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需要进行跟踪检查的。   (九)关于加强对执法检查的宣传报道。我区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注重加强宣传工作,有的市、县成立由党委宣传部、人大办事机构联合组成的宣传小组,制定详细的宣传报道计划,抽调新闻宣传工作人员,开辟宣传专栏等。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开展的“环保世纪行”,新闻单位对执法检查的情况进行全过程的跟踪报道,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新闻单位应当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活动及时进行宣传报道。人大常委会可以就执法检查和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及其处理结果,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公众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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