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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8月27日 21:13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10年9月2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主任覃郁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作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选举实施细则)的说明。   选举实施细则于1980年制定,分别于1987年、1990年、1996年经过三次修改。根据选举法修正后的规定和常委会的工作部署,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于今年6月开始着手研究选举实施细则的修改,主要做了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召开会议,根据选举法2004年和2010年修改的有关规定和选举工作实践经验,对选举实施细则进行了逐条讨论,草拟了《选举实施细则修改前后对照表(征求意见稿)》。二是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莫永清带队,组成调研组,到南宁、桂林、柳州、梧州、北海、钦州、玉林、贵港、百色、贺州、崇左等11个市及其所属的10个县(市、区)进行调研,先后召开21次座谈会,重点听取对《选举实施细则修改前后对照表(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修改《选举实施细则》的其他意见。三是整理了基层人大关于修改选举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分析研究。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草案。现将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选举实施细则修改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这次修改选举实施细则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选举法修改的规定和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完善选举制度,扩大人民民主,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在工作中,注意把握以下原则:一是把握方向,突出重点。这次修改选举实施细则,重点是落实选举法2004年和2010年作出两次修改的规定和精神。二是结合实践,统筹兼顾。根据我区选举工作实践经验和实际情况,统筹考虑选举实施细则其他内容的必要修改、调整、补充,增强其可操作性,要保证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三是积极稳妥,分类处理。对选举实施细则中出现的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条件成熟、认识一致的,有针对性地进行修改;对一些目前尚不具备解决条件的问题,暂不作规定,可以在实践中继续探索。   二、根据选举法修正的精神和规定作相应修改的内容   根据选举法修正的精神和规定,选举实施细则相应作出17处修改,分别是关于选举经费、选举机构、实行城乡按照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代表的广泛性、选区划分原则、选民申述时限、代表候选人提名、代表提供本人情况和两地代表、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代表差额选举、选举投票的组织、委托投票、选举设立秘密写票处、监票人和计票人的回避、代表提出辞职后的处理程序等问题。(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草案第三条、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三、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作出相应修改的内容   1、关于行政区划的称谓   根据我区撤地改市之后的实际情况,参照地方组织法的表述,在选举实施细则中对行政区划的称谓及其工作范围作出相应的修改,如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等。(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草案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2、关于选举机构   选举法对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作为代表候选人的回避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而在实际操作中特别是直接选举中,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大部分都是代表候选人。我们经研究,为了使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既便于操作,又能保持选举委员会的稳定性,也不影响工作的延续性和连贯性,建议将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构成调整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选举委员会由本级党委、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各民族、各方面代表人士组成”,便于准备从领导岗位退下来的同志或者其他有经验的同志进入选举委员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草案第五条第一款)   3、关于驻地解放军代表名额的确定   一些地方提出,选举法中并没有规定驻军人大代表名额需要人大常委会与驻军协商确定,建议参照选举法,驻军代表的名额由各级人大常委会确定。我们经研究,赞成上述提法,选举法第五条释义中提到根据《人民解放军选举办法》,目前,地方各级人大中应选解放军代表的名额,由驻地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据此,建议删除原来“分别同当地驻军协商”的相关规定,将驻军代表名额的规定修改为“驻当地人民解放军应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草案第九条)   4、关于选民登记   为了完善选民登记的办法,保障人民民主,对中央、自治区、设区的市所属单位的职工,离退休人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人员,驻地方工厂、铁路、水运、科研等单位的军代表、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队人员等四类选民的登记范围进行调整。(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草案第十三条)   5、关于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在选举日的十五日前向选民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按照我区以往的做法,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等方面,我们经研究,建议将原选举实施细则中这部分内容移动,合并作一条,使选举实施细则条理清晰,便于操作。(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草案第十六条)   6、关于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的公布时间   一些地方提出,为了便于选民了解和掌握选举工作进程,建议将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的公布时间与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公布时间相一致,我们经研究,基于方便选民,同时不与选举法相悖的考虑,建议将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的公布时间修改为:“选举委员会应当将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选举的投票时间自选举日始为一至三天。特殊情况经过选举委员会决定,可以适当延长。”(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草案第二十条)   7、关于主持人、监票人和计票人的回避   原选举实施细则中关于代表候选人不得主持投票选举的规定,我们经研究,认为与实际操作不相适应,选举法只规定代表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员和计票员,对是否能主持投票选举没有作明确规定,建议删除“代表候选人不得主持投票选举”内容,将“代表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员和计票员”内容与相关条款合并。(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二条)   选举法规定,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在调研过程中,一些地方提出,应当明确近亲属的含义,以便于实际操作。我们经研究,建议根据选举法释义对“近亲属”概念的解释,在与选举法相一致的基础上补充相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五条)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规定,补选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重新公布选民变动情况的时间;破坏选举给予相应处罚等,并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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