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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条例(草案)》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8月27日 21:13

――2010年5月25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自治区法制办公室主任 林日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条例(草案)》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玉林在地理位置上与台湾纬度相同,气候相近,光照充足,雨量充沛,土地肥沃,灾害较少,农耕历史悠久,农作物资源丰富。为了充分发挥玉林在海峡两岸农业交流与合作中的作用,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请国家设立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2006年4月,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商务部、农业部批复同意设立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 全国共设立了9个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实验)区。各试验区都先后制定了相关的投资优惠办法。玉林市台资企业已达到45家,总投资额37亿元,引进台湾农业新品种、新技术210项,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48个。试验区已成为台商考察、洽谈、投资合作的热土。为了更充分发挥农业合作试验区的平台作用,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保障和促进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加快发展,迫切需要制定《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条例》。同时,《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条例》作为我区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其颁布实施,比一般的政策文件更能获得台湾同胞的认可,增强台商的投资信心,从而为试验区的发展营造更好的法制环境。因此,制定《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条例》,对于试验区的发展意义十分重大。 二、制定《条例》的依据 目前,国家尚未制定海峡两岸农业合作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起草和审查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台办商务部农业部〈关于同意设立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的批复〉》(农办发〔2006〕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发展海峡两岸经济关系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4〕44号)、中央台办《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两岸农业合作、惠及台湾农民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台发〔2007〕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有关问题说明 (一)关于草案的主要内容。草案共二十九条。规范的主要内容:一是界定了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以下简称农业合作试验区)的范围;二是明确了农业合作试验区的定位;三是规定了农业合作试验区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四是明确了海峡两岸农业合作的方式、合作领域及合作重点;五是对土地利用、资金和金融支持以及关税减免等作了原则规定;六是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玉林市人民政府制定农业合作试验区特殊政策作了授权规定;七是对农业合作试验区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建设和政府服务保障等作了原则规定。 (二)关于农业合作试验区范围。国务院台办、商务部、农业部《关于同意设立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的批复》(农办发〔2006〕4号),同意设立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但没有明确具体的区域范围。经反复讨论认为:不界定区域范围或者将试验区范围界定过窄,都不利于两岸农业合作,更不利于未来两岸农业合作发展的需要。因此,农业合作试验区范围宜大不宜小,应当将整个玉林市所辖区域都界定为农业合作试验区;同时,把整个玉林市所辖区域界定为农业合作试验区也符合国家批复。为此,草案第二条规定:“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范围包括玉州区、北流市、容县、陆川县、博白县、兴业县及福绵管理区”。 (三)关于农业合作试验区定位。农业合作试验区的定位,直接关乎农业合作试验区的功能、性质、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经多次讨论认为,农业合作试验区的定位应当与国务院台办、商务部、农业部《关于同意设立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的批复》(农办发〔2006〕4号)保持一致。根据农办发〔2006〕4号批复精神,草案第三条对农业合作试验区的定位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关于农业合作试验区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明确农业合作试验区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有利于理顺管理体制和机制,保障和促进农业合作试验区统筹、协调、健康发展。为此,草案第五条对农业合作试验园区管理机构及职责作了原则规定,明确玉林市人民政府设立农业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行使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管理权。主要职责包括组织拟定和实施农业合作试验区发展规划,审核农业合作试验区园区产业布局,管理农业合作试验区发展资金,提出加快农业合作试验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指导县(市、区)涉及农业合作试验区的工作等。 (五)关于农业合作试验区的合作领域及合作重点。为了充分发挥农业合作试验区的平台作用,规范、引导和促进农业合作试验区发展,界定农业合作领域是必要的。自治区和玉林市政府有关部门都认为,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都可以开展农业合作,合作领域宜宽不宜窄。为此,草案第十条对农业合作领域的规定,既包括农、林、牧、渔、果蔬等农产品生产,也包括优良品种引进繁育、农产品加工、储运和销售,还包括农业科研、教育、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方面的合作交流。 为了突出重点,突出玉林特色,发挥比较优势,根据国务院台办、商务部、农业部《关于同意设立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的批复》(农办发〔2006〕4号)精神,草案第十一条对农业合作的重点规定为:一是亚热带特色农产品引进、繁育、生产、加工、储运和市场营销;二是亚热带农业技术研究、培训、交流;三是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四是农业技术人员交流、农业技术引进和高新农产品培育。 (六)关于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玉林市人民政府制定农业合作试验区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为了体现“试验”的内涵,使有关农业合作试验区的政策措施能够适应农业合作试验区发展,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制定促进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的政策和灵活措施提供法律依据,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玉林市人民政府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制定促进农业合作试验区发展的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 以上说明和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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