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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草案)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8月27日 21:13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南宁青秀山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南宁青秀山自然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护范围] 南宁青秀山(以下简称青秀山)保护范围包括风景名胜区和外围保护地带。 风景名胜区范围为由西向北至东从青山路起沿青秀湖公园至竹秀路、青秀路、凤岭南路、铜鼓岭南路,由东向南至西从铜鼓岭南路至青环路至邕江,沿邕江至南宁大桥范围内的地域,总面积约为一十三点八平方公里,分核心保护区和森林植物园区。核心保护区范围为由西向南至东从青山英华路口沿青山路、青环路至青秀山宝塔岭,由南向东至北从青秀山宝塔岭沿孔庙、石壁底岭、石脚塘岭、挂帐岭、铜鼓岭至凤岭南路,由东向西从凤岭南路至青山路以南的地域,面积约六点二五平方公里。森林植物园区范围为除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地域,面积约七点五五平方公里。 外围保护地带为风景名胜区界线以外从铜鼓岭路由东向西沿桂花路、中马路、竹秀路至青秀湖公园之间的地域,风景名胜区东面界线与南北高速公路、凤岭南路之间的地域,高尔夫球场用地,以及邕江南岸从南宁大桥至三岸大桥之间的沿江地域(如图所示)。 第三条[保护原则] 青秀山保护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协调机制] 自治区建立青秀山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青秀山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保护管理分工] 青秀山保护工作由南宁市人民政府负责。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青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 南宁市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林业、园林、公安、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青秀山所在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青秀山保护工作。 第六条[社会参与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制止破坏青秀山生态环境、名胜古迹、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规划编制与审批] 青秀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由南宁市人民政府编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青秀山外围保护地带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规划修改限制] 经批准的青秀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九条[风景名胜区建设限制] 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除进行保护性维修、完善基础设施以及按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新建建(构)筑物外,不得建设其他建(构)筑物。 第十条[核心保护区原有建筑处置] 青秀山核心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原有建(构)筑物,依照青秀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允许保留的,需要维修时应当经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 青秀山核心保护区内原有的建(构)筑物,依照青秀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不允许保留的,应当逐步迁出。 第十一条[森林植物园区的建设限制] 严格控制青秀山森林植物园区内的建设项目。 青秀山森林植物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批,方可办理立项等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森林植物园区景物协调要求] 青秀山森林植物园区内经批准建设的建(构)筑物和其他景观设施,其布局、朝向、造型、体量、色调、风格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十三条[施工保护] 在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施工的,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以及植被、水体、地形、地貌等。 第十四条[名胜古迹和古树名木的保护] 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名胜古迹、古树名木等重要景物应当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制定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森林资源保护] 青秀山核心保护区内的林木不得砍伐或者移植。因更新改造、防火等需要砍伐或者移植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禁止行为] 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石、取土、采矿; (二)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三)向水体抛掷物品或者排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生活污水; (四)采挖植物、捕捉或者猎杀野生动物; (五)在非指定区域野外用火或者燃放烟花、爆竹;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墓地管理] 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坟墓,原有的坟墓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八条[用火及危害监控] 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实行用火管制和生态危害防控。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森林防火和生态环境监测点,对火险火情、生态环境质量、生态安全进行动态监测。 第十九条[发展旅游要求] 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发展旅游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十条[旅游设施、服务规范] 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旅游、休闲设施,服务网点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从事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服务网点合法经营,不得乱搭乱建设施、乱摆放设备。 第二十一条[举办活动限制] 在青秀山核心保护区内开展大型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报批,并在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指定的区域内进行,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第二十二条[车辆管制] 青秀山核心保护区内实行车辆进出管制,具体办法由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文明游览] 进入青秀山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和其他人员,应当自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爱护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第二十四条[环境卫生要求] 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负责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环境卫生管理,做好保洁工作。 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建(构)筑物的外墙、屋顶、平台、阳台等不得设置、堆放、吊挂有碍观瞻的物品。 第二十五条[外围地带保护管理] 青秀山外围保护地带的林木、绿地和地形地貌应当保持原状。禁止在青秀山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内采石、取土、采矿。 第二十六条[外围地带建筑物风格要求] 青秀山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的布局、朝向、造型、体量、色调、风格应当与青秀山风景名胜区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之一]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由南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拆除违法建(构)筑物。 第二十八条[法律责任之二]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以及植被、水体、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法律责任之三]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移植或者砍伐林木的,由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或者赔偿,并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法律责任之四]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之一的,由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之五]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坟墓的,由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依法责令迁移,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之六]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在服务网点经营或者乱搭乱建设施、乱摆放设备的,由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之七]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不在指定区域开展大型活动的,由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活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对主办者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法律责任之八]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青秀山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内,损毁林木、绿地和地形地貌,情节严重的,或者从事采石、取土、采矿活动的,由南宁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五条[法律责任之九] 违反本条例规定,越权审批建设项目、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或者详细规划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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