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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草案)》的审议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8月27日 21:13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草案)》的审议报告 ――2012年11月2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勤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自治区人大环资委在征求北海市人大常委会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意见后,于2012年9―10月结合条例草案的规定,就海域使用管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到区内外进行调研和考察,并于2012年10月29日召开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北海银滩位于北海半岛南端,拥有独特的滨海景观和自然资源,以“滩长平、沙细白、水温净、浪柔软、无鲨鱼”等特点而著名,是我国重点保护的海滩之一,是广西的一张名片,也是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一个重要窗口。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开发密度、强度的加大,北海银滩开发利用一度出现无序状况,造成海水污染、沙质退化等不良影响。为此,北海市人民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对北海银滩生态环境进行综合治理和修复。经过自治区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及有关方面多年的努力,北海银滩开发利用逐步规范,生态环境得到较大改善。为进一步加强北海银滩的保护和管理,确保银滩资源科学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推进我区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北海银滩保护条例是必要的。   条例草案立足北海银滩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实际,总结了银滩管理和开发利用中的成功经验和创新做法,同时借鉴了外省相关立法经验,具有一定的地方特色和较强的可操作性,内容基本可行,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原则性的抵触,建议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关于条例草案的修改建议   1、关于保护协调机制。条例草案第七条规定了北海银滩的保护协调机制。在银滩保护范围内,海域面积占有较大比重,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七条有关协调部门中,增加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政府协调部门之一。   2、关于搬迁安置。条例草案第九条规定:“根据北海银滩保护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银滩核心保护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实行搬迁安置。”为规范搬迁安置工作,保障搬迁对象的合法权益,建议在该条中明确可以作出搬迁安置决定的主体,同时对搬迁居民的生活保障、安置补偿等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   3、关于规划保护。条例草案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分别对北海银滩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批准问题作出了规定。北海银滩的保护范围同时包括陆地和海域,为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建议在保护规划一章中增加条款,明确北海银滩有关规划应包括的基本内容,同时,对北海银滩保护规划与北海市城市规划,以及相关海域海洋功能区划的衔接问题作出规定。   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北海银滩核心保护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北海市人民政府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将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4、关于违法建设处罚。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对在北海银滩保护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该条关于违法建设的罚款金额及处罚幅度与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不一致,建议条例草案在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内设定违法建设的罚款金额及幅度。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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