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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8月27日 21:13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 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2年1月4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自治区法制办公室主任林日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在我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4年9月28日颁布实施,并于1997年9月修正。《条例》的实施,对增强我区产品质量意识,提高我区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区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00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正实施后,《条例》未作相应的修改,部分条款已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不相一致,因此,很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修订《条例》的依据   修订《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监管部门的名称   《条例》规定负责广西区内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是“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而《产品质量法》则规定主管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是“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因此,《修订草案》第二条将《条例》规定的名称“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二)关于部门的职责   产品质量事关国计民生,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尤为重要。在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中,生产、销售等环节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负责,《条例》虽然罗列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的职责,却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不一致。为了进一步明确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职责,并和上位法保持一致,《修订草案》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的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三)关于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主体,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是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治本之策。只有企业牢固树立了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将质量提升作为企业发展规划,严格依法组织生产,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认真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义务,不断提升产品质量水平,才能从根本上有效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目前,一些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社会责任缺失、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不完善,造成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仍然突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影响了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已成为全社会和广大消费者的迫切要求。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对企业建立产品质量责任制的的有关规定,《修订草案》第一条规定要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第十五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建立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如实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送质量安全的重要数据,第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四)关于产品质量诚信体系   诚实守信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诚信体系建设已经成为维护正常经济秩序的重要条件。“十二五”规划指出“促进中小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强化质量诚信建设,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能力。”建立产品质量诚信体系是规范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加快提高产品质量水平的举措,从而达到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此,《修订草案》第五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可以根据质量信用等情况对生产者实行分类监管”。   (五)关于检验费的列支和检举奖励经费   1、关于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的列支。《产品质量法》规定,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而《条例》规定的“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其他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从部门的自有资金中列支。”内容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不一致,同时也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号)的规定:“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不相吻合。因此,《修订草案》第十一条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其他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2、关于检举奖励经费。产品质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为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除企业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外,也需要全社会的监督。《产品质量法》对检举违反该法的行为给予奖励作了明确规定,但《条例》没有对检举奖励方面进行规定。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举报质量违法行为,树立全社会质量安全意识,努力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监督体系。因此,《修订草案》第十一条明确了检举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以上说明连同《修订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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