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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草案)》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8月27日 21:13

自治区法制办主任 林日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国务院《戒毒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我区的禁毒工作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目前我区的禁毒工作仍然面临着一些突出的问题:一是我区是“金三角”、“金新月”两大世界毒源地毒品进入我国的重要通道,其中,通过邮政、快递、物流贩毒形成了新趋势,因此对境外毒品入境堵源截流的任务十分艰巨;二是娱乐场所及餐饮、住宿、洗浴、休闲会所等经营服务场所涉毒问题突出,有的经营业主为了利润,不惜利用毒品吸引顾客从中谋利;三是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经费短缺、人员落实不到位。为了在制度上有效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应当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细化、明确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使之更好地适应我区禁毒工作的需要。因此,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国务院《戒毒条例》,同时,借鉴了浙江、贵州、海南等地的地方立法经验。    二、审查过程     2012年7月,自治区公安厅将《条例(送审稿)》送自治区法制办审查,自治区法制办修改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后,发函征求了63个区直部门和14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赴海南等地开展了立法调研活动,召开了有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有关部门专家和娱乐场所业主参加的立法咨询会和论证会,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后,自治区法制办会同自治区公安厅认真研究并采纳各方面的合理意见,对《条例(征求意见稿)》反复研究、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2012年12月21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草案共六章三十九条。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禁毒宣传教育     广泛深入地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全民的禁毒意识和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是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为此,草案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明确了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一是明确政府的宣教职责,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体系,组织开展无毒单位、无毒社区建设。有条件的市、县应当建立禁毒宣传教育基地(第七条)。二是明确禁毒委的宣教职责,规定各级禁毒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第八条)。三是明确工会、共青团、妇联、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宣教职责(第九条至第十二条)。四是明确公共场所、单位和家庭的宣教义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二)关于对境外毒品入境的堵源截流     针对“金三角”“金新月”两大世界毒源地毒品向我国渗透的形势,必须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和完善陆、海、空、邮立体防控体系,全方位地开展对境外毒品入境的堵源截流。据此,草案细化和完善了以下几项法律制度:一是明确了公安机关建立对境外毒品入境的堵源截流防控体系的职责;规定公安机关在边境地区、沿海地区、边境通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设点,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实施公开查缉(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手段对邮政、快递、物流企业邮寄、托运的物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防止境外毒品入境(第十九条第四款)。二是明确了海关对出境入境陆路口岸、货运码头和国际机场的查缉职责;规定海关对进出敏感地区的物品、货物、运输工具、邮递物品实施重点监控检查,防止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第十八条第三款)。三是规定了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对邮寄、托运物品的检查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规定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提高查验技术装备水平。物流企业应当加强对托运物品的检查,对发现涉嫌非法托运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九条),并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第三十五条)。     (三)关于对娱乐场所等重点场所的毒品管制     实践证明,要有效遏制娱乐场所及餐饮、住宿、洗浴、休闲会所等经营服务场所(以下称重点场所)中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不仅要强化重点场所的自律意识,而且要发挥相关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形成监管合力并以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作为保障。为此,草案规定了三项制度:一是重点场所自律制度;规定重点场所应当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建立自律、巡查、举报制度(第二十二条)。二是对重点场所监管制度;规定公安机关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可以对重点场所采取必要手段实施监督检查,公安机关和文化、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及时依法查处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第二十三条)。三是法律责任制度;规定重点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义务,致使在其经营场所发生贩卖、吸食、注射毒品违法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经营场所予以处罚(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     (四)关于戒毒经费和人员的制度保障     为了解决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经费短缺、人员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必须明确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经费来源机制,并在人员的保障方面进行制度规范。为此,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将戒毒业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戒毒工作实际需要。各级禁毒委员会应当提出有关戒毒工作规划和经费保障的建议,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禁毒经费相关管理制度,加强戒毒经费管理,提高戒毒经费使用效益(第二十五条)。同时,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可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配备专职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     (五)关于对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资格限制     吸毒会让人产生亢奋、幻觉等精神症状,吸毒人员如果驾驶机动车,将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需要在立法上对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资格作出限制。为此,草案参照浙江省的地方立法经验,规定对正在依法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的吸毒人员,有关机关不予受理申请驾驶证、不予换发驾驶证。驾驶人属于毒瘾未戒除人员的,依法注销其驾驶证(第三十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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