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规草案及相关资料 >文章页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服务条例(草案)》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8月27日 21:13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服务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4年5月2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自治区法制办副主任潘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依据   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区广播电视事业有了长足发展,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实现了广播电视“村村通”,提高了广播电视覆盖率,发挥了广播电视作为意识形态领域和宣传思想阵地在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激发全社会团结奋进精神等方面的强大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我区广播电视事业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广播电台、电视台对新闻、广告节目审查不严,造成播出虚假新闻、虚假广告时有发生;同时插播商业广告超过国家规定时间,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二是城乡建设改造造成广播电视设施毁坏,影响了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三是由于《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没有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作出规范,造成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活动无章可循,亟待从收视费用标准、故障报修、纠纷处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四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农村居民通过有线数字电视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不够普及,造成农村广大群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内容不够丰富,有的擅自安装卫星广播电视设施接收境外节目。为此,为了加强意识形态和宣传思想工作,充分发挥有线数字电视正面宣传的主渠道作用,规范和提高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水平,维护和保障广播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很有必要制定《条例》。   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同时,参考借鉴了安徽、甘肃等省的地方立法经验。   二、审查过程   2013年3月,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将《条例(送审稿)》送自治区法制办审查,自治区法制办修改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后,在广西政府法制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同时发函征求了14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30个区直部门、单位意见,召开了有政协委员、大学教授、社区居民、媒体代表和有关部门专家参加的立法论证会。对立法论证会后仍存在分歧的主要问题,自治区法制办又召集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协调,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后,自治区法制办会同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反复研究、修改,最后经自治区法制办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审查稿)》。《草案》已经2014年1月7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草案不分章,共二十四条。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广播电视新闻、广告节目播出规范   为了实现广播电视新闻和广告节目的真实、客观,必须健全防范虚假新闻和规范商业广告播出秩序的相关管理制度,并以严格的法律责任作为保障。为此,草案规定了三项制度:一是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建立健全防范虚假新闻的审查制度、虚假新闻纠错更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第六条)。二是规定禁止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明知或者应知的虚假广告;插播商业广告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时间(第七条)。三是规定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虚假新闻和播放商业广告超过国家规定时间的法律责任(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二)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与应急管理主体及其责任   明确有关责任单位和职能部门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与应急管理责任,是实现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维护广大广播电视用户权益的重要保障。《草案》为此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政府部门及其机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广播电视监测机构负责广播电视信号监测、安全播出应急日常管理(第九条)。二是明确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责任;规定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播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第十条)。三是明确相关部门、单位责任;规定供电部门检修、改造供电设施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提前通知当地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城乡建设改造有可能破坏或者影响广播电视网络等设施的,建设方或者施工方应当提前告知广播电视网络等设施的管理单位。因施工造成广播电视网络等设施毁坏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第十一条)。   (三)关于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规范   实践证明,规范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必须对收视费收费标准、故障报修、纠纷处理等关键环节作出明确规范,才能在制度上有效保障广播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为此,《草案》着重规定了五项制度:一是入网安装费制度;规定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线广播电视入网安装费(第十三条)。二是基本收视维护费定价和调整制度;规定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后核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可以每隔三年进行一次调整(第十四条)。三是收视服务宽限期制度;规定对使用收视服务一年以上的用户给予五日的交费宽限期,宽限期内不停止收视服务(第十六条)。四是故障报修制度;规定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对用户故障应当即时安排维修;不能即时安排维修的,应当自接报后二十四小时内上门维修。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能修复的,应当顺延收视服务期(第十七条)。五是纠纷处理制度;规定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与用户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与用户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第十八条)。   (四)关于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减免制度   为了扩大城乡居民使用有线数字电视的覆盖面,充分发挥有线数字电视正面宣传的主渠道作用,有必要实行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减免制度。为此,《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在农村居民中推广使用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对农村居民用户减半收取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同时,对城乡经济困难的孤寡老人和其他经济特殊困难的用户免收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第十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服务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编辑:  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