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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8月27日 21:14

――2011年11月21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红兵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收到自治区政府提请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议案后,我委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于10月27日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专利保护条例修订和我委前期介入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9年7月开始实施,期间历经2002年和2004年两次修正。条例实施以来,对推进我区专利保护工作,培育我区自主创新能力,保障自主创新人才,促进我区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全面修订,随着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以及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专利事业推进的现实情况,现行条例的一些规定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且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特别是在切实推进专利创造、应用、管理等方面亟待进一步加强。因此,有必要对原条例进行全面的修订。 今年3月,我委听取了自治区科技厅关于条例修订工作的情况汇报,并于9月份与自治区科技厅组织调研组,专程赴黑龙江等三省开展立法调研。同时,将修订草案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等12个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32条。 二、对修订草案审议的总体意见   修订草案的修订主要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为依据,参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同时为适应我区专利工作新形势,修订草案在强化专利保护内容的同时,增加了“激励创造、有效运用、科学管理”方面的内容,增设了“激励创造”、“专利应用”两章,并对应上位法简化了专利保护的一些程序性内容,将原条例的内容规整为“专利保护”与“专利管理”两章,从而使法规的内容、框架更加趋于全面、合理。本次修订,政府的送审稿相对于原条例,共新增28条,删除29条,部分修改11条,这些修改是积极的、符合实际需要的。我委建议将该修订草案列入2011年11月召开的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议程,进行初次审议。    三、主要修改建议   (一)建议修订草案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后,增加“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二)建议修订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自治区新产品优秀成果奖的专利。”理由:自治区新产品优秀成果奖与自治区科学技术奖都是自治区一级奖项,都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评选。   (三)建议修订草案第十八条最后一句修改为“不得为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提供制造、销售、使用、进口、运输、仓储等便利条件”。   (四)建议修订草案第四章“专利保护”中,增加一条“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利维权援助机制,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专利维权提供服务。”理由:专利维权援助机制的建立,对专利保护行动的开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五)建议修订草案第十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保护工作,建立专利行政执法责任制和举报奖励制度,对生产、流通环节的专利产品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检查;及时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及时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该条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属于常识性规定,在此可不作规定,建议删去。   (六)建议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一句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假冒专利,没有违法所得的”。理由: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对假冒专利产生违法所得的行为已经作出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本条所处罚的行为仅限于没有违法所得的假冒专利行为。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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