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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8月27日 21:14

――2012年3月21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红兵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收到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议案后,我委进行了认真研究,在征求区直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于3月2日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我委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3年8月颁布施行以来,对推进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2007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的全面修订,以及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技进步工作的现实情况,条例出现与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不一致的地方,且不能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更好的贯彻落实科技进步法,以及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对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修订草案主要是以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为依据,同时针对我区科技进步工作中突显的科技人员总量偏少、科技经费投入不足、科技创新能力不强等问题,保留并完善了财政经费投入保障制度,增加了促进科研开发与成果应用和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以及培养、引进科技人才等方面激励、引导、保障的制度规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符合我区实际。建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提出如下具体修改意见:   一、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科学技术成果持有者…”修改为“…科学技术成果所有者…”。理由是所有者的表述更准确、规范,更能满足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权利要求。   二、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十七条在“资源环境”后面加上“生态环境”。因为资源环境不能涵盖生态环境的内容。   三、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修改为“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利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融资…”。理由是货币市场作为短期金融融资市场,有助于中小型高新企业筹集流动资金。   四、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中的“建立健全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后面增加“推广队伍”。   五、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修改为“财政部门、审计和监察机关…”。理由是《行政监察法》和《审计法》关于“审计”和“监察”的表述均为“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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