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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8月27日 21:14

――2012年5月23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自治区法制办公室主任林日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及依据   《条例》于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并于2004年6月进行了修正。《条例》的实施,有效控制了我区动物疫病的发生和大规模疫情的出现,动物防疫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促进了我区水产畜牧业的迅速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畜牧兽医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区畜牧养殖业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条例》已经不能适应畜牧养殖业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条例》规定的兽医管理体制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2005年11月国务院出台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7年8月国家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进行了修订,《条例》的一些规定与国家的规定不相适应;二是防控境外动物疫病传入的难度增大,与东盟国家的经济来往密切,但越南等东盟国家动物疫情时有发生;三是动物疫病防控基础比较薄弱,防控动物疫病的能力不强,监督执法力量不足;四是动物防疫主体多元化,生产和流通格局日趋复杂,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压力增多;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动物防疫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没有规范,《条例》也没有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不便操作。鉴于上述情况,我区很有必要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 修订《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同时借鉴了上海、浙江等省市有关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经验。 二、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框架的变更   《条例》共分七章四十四条,经修改,删除了第五章动物防疫监督,合并了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和第三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增加了一章即死亡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修订草案》共有六章四十三条。   (二)关于政府职责   根据国务院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的规定,《修订草案》主要从四个方面就政府的职责做了规定:一是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和队伍。二是建立保障制度。三是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机制。四是建立死亡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三)关于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的措施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事关畜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直接影响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增收。为此,《修订草案》作如下规定:一是明确了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二是对列入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强制免疫病种目录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三是对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实行报告制度;四是对动物交易市场实行休市消毒或市场区域轮休消毒制度;五是规定了疫情报告制度;六是成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七是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采取相应的封锁、控制、扑灭、净化等措施。   (四)关于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措施   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实施检疫是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举措,为此,《修订草案》第四条明确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实施申报检疫,为了加强对定点屠宰的管理,让群众吃上放心肉,规定了屠宰场的义务,明确动物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规定配合做好动物检疫工作。由于动物、动物产品的特殊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装载工具、包装物等相关物品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病的传播,因此,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上述情形的,可以依法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对经确认为未染疫的和染疫的情形,分别按规定处理。隔离、查封、扣押期间发生的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货主或者承运人承担。对被隔离、查封、扣押的动物、动物产品无法查清货主,或者货主拒不到场接受处理的,经检疫合格的,按规定拍卖,拍卖所得上缴国库。   (五)关于死亡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的措施   死亡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事关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加强死亡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十分紧迫。为此,《修订草案》专门设了一章来规定死亡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六)关于边境动物疫病防控   我区是祖国的南大门,肩负着国(边)境动物疫病防控的重任,首先与我区接壤的越南重大动物疫情严重,防堵境外的疫情传入的任务十分艰巨。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东盟国家动物及动物产品入境逐渐增多,疫情传入的危险增大。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强化了对边境地区动物、动物产品的监督管理。为此,《修订草案》在第十一条规定了边境动物疫病防控的措施,除了规定加强边境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外,还明确了从境外非法进入本自治区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理措施:从境外非法进入本自治区的动物、动物产品,截获的单位应当立即就近移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在其监督之下做退回、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   (七)关于保障措施   《修订草案》第五条对保障制度作了总的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动物疫病可追溯体系和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将动物防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十五条就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和应急储备金制度,储备应急处置所需的疫苗、药品、设备、防护用品和资金等作了明确。此外,《修订草案》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还规定了死亡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组织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由财政部门在设备购置等方面给予补贴。为了增强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饲养动物的抵抗风险能力,《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鼓励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参加保险的由财政安排补贴。   以上说明连同《修订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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