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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8月27日 21:14

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次会议文件之二十三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修订草案)》的审议报告 ――2014年5月2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海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为了做好相关审议工作,我委将办法修订草案向自治区有关单位、各市人大常委会、部分高校征求意见建议,并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在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我委于今年5月4日召开委员会会议,对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我委认为,1994年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对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1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在水利改革发展方面也出台了新举措。因此,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我区水土保持工作,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进行修订是很有必要的,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办法修订草案共有十八条,所规范内容过于简单,缺乏针对性,还有一些条款操作性不强。因此,建议结合我区水土保持工作的实际,予以补充完善。   一、建议增加办法修订草案的适用范围的规定。   二、建议增加区、市、县、乡以及有关部门在水土保持工作中的职责。   三、广西是我国岩溶的主要分布区,石漠化综合治理任务重。因此,建议在办法修订草案第四条中增加“连片面积较大的岩溶地区”作为水土保持的重点预防区。   四、办法修订草案第七条关于禁止行为的规定,建议增加禁止开采矿产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内容,并对开采矿产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建议对办法修订草案第八条关于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规定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办法修订草案第九条第二款关于在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水土流失严重的坡地上整地造林的规定不够准确。因此,建议将“整地造林”修改为“整地造林和种植作物”。   七、对办法修订草案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变更的程序性的规定过于笼统、原则,缺乏操作性。因此,建议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补充细化。另外,第十条第一款关于水土保持方案报哪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不明确。因此,建议将“水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八、办法修订草案第十二条关于由谁来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规定不明确,建议予以增加。另外,对不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为,应当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办法修订草案第十五条关于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发布公告范围、事项的规定不够切合实际,建议予以补充完善。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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