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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8月27日 21:14

――2012年7月23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主任 覃郁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修订代表法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1997年12月公布施行,2009年3月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实施办法施行以来,确保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在我区得到了正确、全面的实施,对保证我区各级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指导各级人大组织代表活动,开展代表工作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对我国的代表制度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为贯彻落实《代表法》的修改精神,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同时,对我区代表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和实践中已形成的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通过修订实施办法予以明确。因此,有必要对实施办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完善,以便更好地依法开展代表工作。   二、关于修订草案的形成过程   一是成立了专门起草小组。由于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我委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了专门起草小组,由工委主要领导牵头,分管副主任分工负责,联络处抽调专人具体实施。   二是制定了工作方案。2月初,研究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确了修改的主要内容、调研的重要问题以及工作进展安排。   三是展开了深入调研。3月初修订草案第一稿确定后,我委先后赴南宁、桂林、梧州、玉林、贵港等设区市以及马山、上林、阳朔、蒙山、藤县进行立法调研活动,并召开有自治区、设区市、县、乡四级人大代表及人大选举联络部门、乡镇人大主席参加的座谈会,就修订草案第一稿征求意见;4月上、中旬,起草小组又分别赴湖北、河南、安徽、福建等省开展立法调研,学习借鉴外省代表法实施办法修改工作的经验和做法;4月底,书面征求了14个设区市人大选举联络部门的修改建议,并在百色召开座谈会,听取各设区市人大选举联络部门的意见,形成了修订草案第二稿;我委办公会议多次就修订草案集体研究修改意见,于5月初形成了实施办法第三稿,并向自治区“一府两院”、自治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等19个单位征求修改意见;6-7月,我委又多次召开会议再次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修订草案。在调研的基础上,多方论证,数易其稿,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   三、关于修订草案的修改内容   (一)对《代表法》新增加的内容,在实施办法中进行了相应增加。增加了《代表法》关于代表七项权利和义务(第三条、第四条)、代表执行职务(第五条)、代表接受监督(第七条)、代表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第八条)、代表审议议案和报告(第十条)、代表提出和撤回议案(第十一条)、代表视察、约见、代表开展专题调研报告的处理(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代表列席原选举单位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第二十二条)、代表人身自由特殊法律保护(第二十三条)等新规定。   (二)对部分内容进行了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如,代表出席代表大会的请假(第九条)、质询案的办理(第十三条)、代表建议的办理(第十六条)、代表活动经费(第二十五条)等有关内容分别结合广西实际,作了细化规定。   (三)对个别章节内容作适当调整、文字用语作规范性修改。如:第二条删除了部分与代表权利、义务重复的内容;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选举联络工作机构”按代表法修改为“代表工作机构”。   此外,还对实施办法作了一些文字的修改,修改后条文重新排列。   修订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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