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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草案)》的审议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8月27日 21:14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草案)》的审议报告 ――2012年5月23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志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我委在征求自治区有关单位的意见后,召开委员会会议,对该条例草案进行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南宁青秀山历史悠久,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2002年,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南宁市青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加强对青秀山风景名胜资源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近年来,随着南宁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在青秀山的保护和管理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青秀山保护与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开发利用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青秀山风景名胜区的面积大幅度减少。为加强对青秀山的保护,提高立法层级和效力,从自治区层面制定地方性法规,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责任,严格青秀山有关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程序,强化保护措施,是必要的。   我委认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总结了《南宁市青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内容基本可行,但条例草案个别条款尚需进一步完善,个别条款有待进一步研究和讨论。   一、关于具体条文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1、建议在第一条中,增加“规范南宁青秀山管理”的内容;   2、建议在第四条中,明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青秀山保护协调机制;   3、建议在第十七条中,对逾期未迁出的坟墓,明确按无主坟墓处理;   4、建议在第二十条中,增加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在景区、景点设置规范的指示标志、景区介绍牌以及安全警示标志和设施等内容;   5、建议在第二十八条中,对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以及植被、水体、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罚款外,增加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规定;   6、建议在条例中,增加青秀山有关规划的变更和修改应当按照编制程序报批的规定。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条例草案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青秀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由南宁市人民政府编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青秀山森林植物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批,方可办理立项等有关手续。”   这两款所规定的审批事项,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之前,都需要经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这一程序,条例草案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增强行政审批的透明度,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加大对青秀山的保护力度,防止随意变更青秀山风景名胜区有关规划,消除在青秀山植物园区内进行不当建设的行为。   但从我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自治区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来看,并没有行政审批事项经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再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的情形;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立法也没有这方面的先例。关于青秀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青秀山森林植物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应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或者其他可归属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审批是行使执行权还是具体行政事务的决定权的问题,在认识上存在较大争议和分歧。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对这一问题予以关注。   我委倾向于认为,青秀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审批,以及青秀山森林植物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审批,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其决定权应由行政机关行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再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定存在不妥之处。在监督事项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应侧重于对青秀山的规划的监督,具体建设项目可由南宁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监督。为此,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青秀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由南宁市人民政府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议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青秀山森林植物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规定程序报批,方可办理立项等有关手续。”   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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