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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8月27日 21:14

自治区法制办主任 林日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依据     《办法》自2001年颁布实施以来,在保障农民民主权利、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完善我区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区农村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办法》在贯彻实施中出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村民自治中也大量涌现出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根据实践的发展和经验的总结对《办法》予以修订。同时,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方面有了重大变化和创新,使《办法》许多条款与修订后的《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不相一致,需要根据国家法制统一的要求对《办法》加以修订。因此,为了解决当前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特别是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实际需要,保障《村委会组织法》在我区的贯彻实施,指导全区2014年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修订《办法》十分必要和迫切。     修订《办法》主要依据是《村委会组织法》,同时借鉴广东、浙江、江西省的地方立法经验。    二、审查过程     《办法(修订草案)》由自治区民政厅起草,2013年1月,自治区民政厅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送自治区法制办审查。经自治区法制办审查修改,形成《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函征求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自治区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共青团广西区委、自治区妇女联合会,以及18个区直部门、14个设区的市和7个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同时在广西政府法制网上全文登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入武鸣等地进行调研,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后,自治区法制办会同自治区民政厅反复研究、修改,形成《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已经2013年4月28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修订草案共五章三十三条。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修订草案的框架结构。此次修订,对修订草案的框架结构作了如下调整:一是参考外省普遍作法,将原《办法》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内容独立出来,另行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二是根据修订后的《村委会组织法》的体例,将原《办法》第二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与第三章“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对调,共分为总则,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和附则五章,将原《办法》七章共四十四条修改为五章三十三条。     (二)关于完善民主议事制度。村民会议是村民集体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问题的民主议事制度,是村民行使自治权利的重要途径,对于制约村民委员会不作为或者滥作为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次修订主要在两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是完善了村民会议的议事程序。修订草案规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在三十日内召集村民会议。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民会议可以分片召开。召开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提前十日将拟讨论的事项通知村民,同时公开征求村民的意见。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形成会议记录(第十七条)。     二是进一步完善和充实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修订草案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对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八项扩展为十项,同时,根据我区农村建设发展需要,增加“本村建设规划”的内容为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为村民积极参与村庄规划、推动新农村建设提供法律依据(第十八条)。    (三)关于完善村民代表制度。村民代表在村民自治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此次修订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了村民代表制度:    一是完善村民代表推选制度。修订草案规定:村民代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二是增加村民代表联系村民制度。修订草案规定: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并接受村民监督。村民代表应当联系其推选户或者若干村民,经常征求、听取所联系户或者村民的意见(第二十二条)。    三是增加村民代表资格丧失制度。修订草案参考了浙江省的作法,对村民代表资格丧失作了规定(第二十三条)。    (四)关于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实践证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它的发展程度直接影响村民自治实行的效果。此次修订,修订草案根据新修订《村委会组织法》,从以下五个方面完善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    一是进一步细化村务公开制度。村务公开是村民进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手段,为了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行使权利进行有效监督制约,修订草案对村务公开事项、内容、时间和形式作了规定(第二十七条)。    二是明确了村务监督机构的组成及其职责。修订草案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可以连选连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其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第二十八条)。同时,将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由四项扩展为九项(第二十九条)。    三是强化了民主评议制度。修订草案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民主评议结果应当当场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为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第三十条)。    四是增加了村务档案制度。修订草案规定: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以及分配方案等。(第三十一条)。    五是增加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审计制度。修订草案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因辞职、职务自行终止、被罢免等原因离任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财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并邀请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参加。审计结果应当及时公布(第三十二条)。     以上说明连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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