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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8月27日 21:14

自治区法制办主任 林日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依据     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选举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形式之一。做好村委会选举工作,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1年12月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第三、第四、第五、第七章主要规范了村委会选举的内容。十多年来,随着村委会换届选举次数的增多,选举工作经验的不断积累和选举程序的不断完善,另行制定《办法》的条件已经成熟。同时,根据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第十五条第五款村民委员会“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的授权,将《实施办法》中有关村委会选举的内容剥离出来,根据修订后的《村组法》制定《办法》,使《办法》成为2014年第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直接依据,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制定《办法(草案)》的主要依据是《村组法》。同时参考和借鉴了辽宁、吉林、江西等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二、审查过程     《办法(草案)》由自治区民政厅起草,2012年12月,自治区民政厅将《办法(送审稿)》送自治区法制办审查。自治区法制办经审查修改后,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13年1月中旬发函征求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综治委、团区委、妇联以及18个区直部门、14个设区的市和7个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在广西政府法制网上全文登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入武鸣等地进行调研,在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后,自治区法制办会同自治区民政厅对《办法(征求意见稿)》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形成了《办法(草案)》。《办法(草案)》已经2013年4月28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草案)》共八章三十八条。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村民选举委员会。要搞好村委会选举,必须有一个公正、独立的机构来负责组织。因此,《办法(草案)》对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设立及其职责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七人或者九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第九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履行与选举相关的筹备工作、组织投票选举以及公布选举结果等职责。     (二)关于选民资格。选民资格问题是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核心问题。为了促进村民自治的发展,《办法(草案)》根据新修订的《村组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十一条)。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并履行村民义务,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都应当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二条)。     (三)关于候选人的产生。提名候选人是村委会选举过程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直接关系到候选人是否真正体现民意、选举是否民主,也关系到新一届村委会的素质与权威。因此,《办法(草案)》对候选人的产生从四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委会成员(第四条);二是选举村委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第十四条);三是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时,填写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候选人;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名额(第十五条);四是村委会实行直接差额选举,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提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人数超过规定的差额数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选,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第十六条)。     (四)关于村委会选举程序。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事关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大局。为了增强选举的可操作性,《办法(草案)》对选举程序作了几个方面的具体规定:一是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投票前做好核准参加选举的人数,公布选举日投票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投票方式,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和投票处等准备工作(第十八条);二是投票选举时应当召开选举大会或者设立中心会场(第十九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应当按照规定直接参加投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第二十条);三是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按照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进行直接投票,不得先选委员,再从委员中确定主任、副主任(第二十二条);四是经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且收回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有效;收回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无效(第二十四条);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第二十五条);五是另行选举和重新选举,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应当在十日之内召开村民会议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第二十六条);因各种原因造成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无效或者需要重新选举的,应当在宣布选举结果无效之日起九十日内进行(第二十八条);六是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公布(第二十七条)。     (五)关于村委会成员的罢免。罢免权和选举权是不可分割的整体,罢免权是对选举权的保护。实践证明,保障村民的罢免权,是建立完善的权力监管制约机制的重要措施。为此,《办法(草案)》根据《村组法》的规定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制度。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应当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第三十二条)。同时,对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成员的具体程序作了规定(第三十三条)。     以上说明连同《办法(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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