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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8月27日 21:14

――2014年5月2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自治区法制办副主任 潘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区特种行业发展迅速,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区从事旅馆、典当、公章刻制、印刷、废旧金属收购、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开锁、寄卖、二手机动车交易、金银珠宝首饰加工等行业的经营单位已有3万多家,从业人员13万多人。这些行业的快速发展引发恶性竞争加剧、经营格局转变,特别是无证无照经营单位的增多降低了市场自我约束机能,导致治安问题日渐突出,亟需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制定《条例》是维护特种行业经营秩序的需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之后,特种行业的准入门槛降低,特种行业的数量急剧膨胀。通过立法,可以有效规制行业经营活动,合理约束行业经营行为,并通过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保障和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制定《条例》是保障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的需要。实践证明,特种行业的违规经营往往诱发大量治安案件的发生,违规经营问题越突出,治安问题就越严重。此外,因这些行业的特殊经营性质,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通过立法,规范行业经营行为,落实行业治安责任,可以有效地控制违法犯罪分子作案流程的关键环节,最大限度地增加违法犯罪的风险,实现压降案件的目标。   (三)制定《条例》是规范公安机关执法管理的需要。国家现行的一些特种行业管理法规规章比较分散,且大多是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之前出台施行的,有些规定滞后于社会实际,有的法规规章之间还存在着矛盾和冲突。特别是对一些治安问题突出新兴行业,目前尚无管理依据。通过立法,可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责任、措施和要求,规范公安机关的执法管理行为,减少执法管理的随意性,提高执法管理的社会效果。 二、制定《条例》的依据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印刷业管理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同时,借鉴了江苏等省的地方立法经验。   三、起草与审查经过   自治区公安厅自2012年7月就开始着手对《条例》的立法调研、论证、起草等工作,根据2013年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要求,于5月份完成了草案送审稿送我办审查。我办对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后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发送区直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并在广西政府法制网全文刊登,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召开了专家立法论证会和部分特种行业经营者参加的立法座谈会,听取各方面对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立法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我办会同自治区公安厅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了多次修改,最后经我办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形成了《条例(草案审查稿)》。《条例(草案)》已经2014年1月7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草案分六章,共三十条。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特种行业的范围问题   《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的特种行业有十一项,确定将这些行业纳入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这些行业的经营行为与社会治安关系密切。这些行业都与社会治安秩序具有直接而密切的联系。有的容易成为违法犯罪分子的落脚藏身地,有的容易成为违法犯罪分子的销赃地甚至相互勾结发展成为团伙犯罪,有的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为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此外,这些行业因人财物相对集中而自身防范能力又相对较弱,本身就极易成为不法分子的侵害目标。   二是保留传统特种行业兼顾新兴行业。这些行业中,旅馆、典当、公章刻制、印刷、废旧金属收购、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等行业,是法律法规确定的由公安机关实施特种行业管理的行业;寄卖业、二手机动车交易业,公安机关实际上都参照特种行业管理的要求对其实施治安管理;开锁业、金银珠宝首饰加工业,因其经营性质特殊、治安问题复杂,根据治安管理需要,也将其纳入特种行业的范围。   三是这些行业缺乏其他有效管控措施。这些行业大多投资少、规模小、变动快,从近几年的实际情况看,不可能完全通过市场调节、行业自律、社会监督达到规范经营的目标。如果不将其纳入特种行业实施管理,将导致严重的社会治安后果。   (二)关于特种行业的许可与备案问题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规定,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和公章刻制业经营需要取得公安机关的许可。鉴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仅设定了行政许可事项,未对行政许可的条件、提交材料和审批期限作出规定,为增强可操作性,《条例(草案)》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行政许可的相关事项作出了细化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除旅馆业、典当业和公章刻制业按规定需取得行政许可之外,《条例(草案)》对其他行业设定了备案制度,规定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三)关于特种行业的治安责任问题   落实治安防范责任,可以更有效地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条例(草案)》专章对此进行了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治安责任人(第十三条);二是明确特种行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三是强调按照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第十六条);四是对有关特种行业进行规范(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四)关于监督管理问题   为了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尽量避免公安机关执法管理工作对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规范公安机关执法管理行为,《条例(草案)》专章对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的职责、权限等作了具体规定,同时对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提出了具体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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