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规草案及相关资料 >文章页

关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草案)》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8月27日 21:14

一、立法必要性 国家批准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标志着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以下简称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上升为国家战略。抓住机遇,发挥优势,加快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对把广西建设成为国际区域经济合作新高地、中国沿海经济发展新一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治区党委九届六次全会通过的《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实施科学发展三年计划的决定》提出,以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为龙头,优先发展北部湾经济区,把北部湾经济区建设成为我区科学发展的排头兵、率先发展的先行区、改革开放的试验区。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风生水起,如火如荼,不断取得新进展,发展态势越来越好。 但是,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比如,管理体制尚需理顺,总体经济实力不强,工业化、城镇化水平较低,经济要素分散,建设用地矛盾突出,建设资金缺口较大,投资软环境不乐观,港口规模不大,现代市场体系不健全,近海地区生态保护压力较大,社会事业发展滞后,人才开发、引进准备不足,缺乏中心城市带动等。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制度建设不完善是影响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制定《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北部湾经济区的范围、性质、发展目标、发展原则、发展重点,解决北部湾经济区发展的突出问题,创新北部湾经济区体制机制,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保障和促进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非常必要。 二、制定《条例》的依据和参考资料 制定《条例》没有直接的上位法依据。立法起草主要参考了《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天津滨海新区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以及其他经济区有关资料。 三、《条例(草案)》起草经过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8〕29号)明确将《条例》列入2008年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桂办发〔2008〕29号文下发后,按照要求,自治区法制办牵头,自治区发改委、北部湾办配合,成立了《条例》立法起草小组,制定了《〈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立法工作方案》。立法起草工作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要求逐步实施。2008年5月至10月,起草小组在认真研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收集并学习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等地制度建设和经济区发展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召开了立法研讨会、专家论证会、立法座谈会、立法咨询会,并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到全区14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42个区直部门征求意见,同时在《法治快报》和《广西政府法制网》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后,经过反复协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条例(草案送审稿)》已经2009年4月27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本《条例(草案)》。 四、《条例(草案)》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作为北部湾经济区的基本法,重在规范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涉及的宏观、原则问题,包括北部湾经济区是什么、干什么、怎么干、怎么管等问题。《条例(草案)》共29条,分别规定了立法目的、北部湾经济区范围、发展目标、发展原则、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及职责、产业重点、土地资金人才保障、城乡统筹发展、改革试验、授权规范和免责规定等北部湾经济区发展涉及的基本问题。 (二)关于北部湾经济区的范围 国家批准的《规划》明确北部湾经济区的范围主要包括南宁、北海、钦州和防城港四个市所辖行政区域,并在功能组团中涉及玉林博白县龙潭镇和崇左凭祥市。为了使《条例》与《规划》相衔接,《条例(草案)》规定北部湾经济区范围包括南宁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所辖行政区域,玉林市、崇左市参与北部湾经济区规划的功能组团建设。此外,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崇左两市交通、物流纳入北部湾经济区发展的要求,《条例(草案)》规定玉林、崇左市的交通物流列入北部湾经济区统筹发展。 (三)关于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 北部湾经济区包括南宁、北海、钦州和防城港四个市所辖行政区域,经济区与行政区的关系有待理顺,现行管理体制存在统筹不力、运行不畅等问题,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对保障和促进北部湾经济区的发展十分重要。北部湾经济区的管理体制设计应当既要有利于发挥行政区政府的积极性,又要有效解决北部湾经济区统筹管理问题,《条例(草案)》规定“北部湾经济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协调、分级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目前,国内经济区管理体制模式主要有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新疆乌昌、河南郑汴等管理体制。其中,天津滨海新区管理体制是成立管委会,统筹新区经济发展的各方面事项(现已改为一级政府);上海浦东新区是一级政府;新疆乌昌一体化管理体制在不涉及乌鲁木齐市和昌吉自治州行政区划调整的前提下,成立乌昌党委,实行财政统一、市场统一、规划统一,合并乌鲁木齐市和昌吉州财政、规划、发展改革、社会保障、旅游等部门;河南郑汴一体化管理体制是成立一体化领导小组,并通过两市签订行政协议、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来推进一体化建设。经研究认为,北部湾经济区由四个设区的市构成,具有特殊性,不能照搬照抄其他地区的管理模式,但可以借鉴他们的先进经验。为此,《条例(草案)》规定,设立北部湾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建设,其具体职责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四)关于《规划》 《规划》是指导北部湾经济区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将《规划》的主要内容法定化,提升《规划》的法律地位,强化《规划》的效力,对保障《规划》的实施,促进北部湾经济区的有序开发非常重要。为此,《条例(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将《规划》关于北部湾经济区的范围、功能定位、发展目标、产业重点等主要内容法定化,以法规的形式将北部湾经济区发展的主要问题确定下来;二是北部湾经济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规划》,调整综合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和发展重点,选择和安排建设项目,强化《规划》的效力;三是对违反《规划》或者实施《规划》不力等妨碍开放开发的问题,有关国家机关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五)关于保障促进政策 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离不开保障促进政策措施的支持。由于政策具有变动性和时效性,《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相对稳定,不宜在《条例》中规定具体的保障促进政策,具体政策可以由《条例》授权政府制定。为此,《条例(草案)》对保障促进政策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自治区优先发展北部湾经济区,在政策、规划、项目、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二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可以制定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北部湾经济区的开发建设,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法律依据;三是对制约发展的土地、资金等关键问题的政策作出了原则规定,强调自治区优先安排北部湾经济区建设项目用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由自治区统筹安排。明确自治区设立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专项资金,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产业园区、重大产业项目建设。自治区有关部门分配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应当重点支持北部湾经济区。 (六)关于改革创新 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时间紧、任务重,既面临难得的机遇,也存在巨大的挑战。要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目标,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鼓励改革创新,允许先行先试。为此,《条例(草案)》规定,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应当坚持改革创新,优化体制机制,凡是有利于加快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体制、机制、政策、措施,均可以先行先试。积极推进经济区行政管理体制、市场体系、土地管理制度等综合配套改革,对经济区管理模式、城乡基础设施统筹发展、农村金融服务、人口综合管理、城乡土地管理、港口资源整合等进行改革试验。为了给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创造宽松的环境,《条例(草案)》设定了免责条款,对在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中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七)关于生态环保和城乡统筹 为确保北部湾经济区的科学发展、做到全面协调可持续,应当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穿于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建设的始终,为此,《条例(草案)》强调了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城乡统筹发展:一是规定北部湾经济区应当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合理开发和节约资源,打造经济繁荣、人民富裕、生态优美、舒适宜居的绿色经济区。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符合环境保护标准;二是规定北部湾经济区应当统筹城乡规划、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劳动就业、社会管理,推行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编辑:  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