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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草案)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8月27日 21:14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和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加快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济区范围】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以下简称北部湾经济区)经国家批准设立,范围包括南宁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所辖行政区域。 玉林市、崇左市参与北部湾经济区规划的功能组团建设,交通、物流列入北部湾经济区统筹发展。 第三条 【发展目标】北部湾经济区以建设开放度高、辐射力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的重要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区和中国沿海重要经济增长区为目标,加快中国―东盟开放合作的物流基地、商贸基地、加工制造基地和信息交流中心建设。 第四条 【优先发展】自治区集中力量加快发展北部湾经济区,在政策、规划、项目、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将北部湾经济区建设成为广西科学发展的先行区、改革开放的试验区、生态文明的示范区。 第五条 【发展原则】北部湾经济区应当坚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在开放开发中遵循下列原则: (一)发挥优势,加快培育壮大临港产业集群; (二)开放合作,拓展对内对外开放的深度和广度; (三)改革创新,完善开放开发的体制机制; (四)科学规划,形成合理有序的国土开发格局; (五)保护生态,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 第六条 【管理体制】北部湾经济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协调、分级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北部湾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行使有关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建设的管理权,统筹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产业布局、功能区开发、相关政策制定、岸线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其他重大问题,具体职责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 【产业重点】北部湾经济区鼓励发展下列产业: (一)以石油化工、造纸、钢铁、铝加工、轻工食品、造船、生物及制药、电子信息、高技术和海洋等产业为重点的现代工业; (二)以种植业、畜牧业和海洋渔业为重点的现代农业; (三)以物流业、商贸业、金融业、信息服务业、会展业、房地产业和旅游业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产业。 第九条 【土地利用】创新北部湾经济区土地利用方式,推进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扩大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改革试点。推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改革。 第十条 【用地保障】自治区优先安排北部湾经济区建设项目用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由自治区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金融服务】积极推进北部湾经济区金融主体建设,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努力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不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加快形成区域性金融中心。 鼓励设立期货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企业和新型金融服务组织;支持依法设立北部湾产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和发行用于市政建设的债券和信托产品,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 第十二条 【资金支持】自治区设立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专项资金,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产业园区、重大产业项目建设。 自治区有关部门分配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应当重点支持北部湾经济区。 第十三条 【人才开发】北部湾经济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新人才开发机制,制定有利于聚集各类专业人才的优惠政策,完善人才公共服务体系,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建立北部湾经济区人事改革试验区。 第十四条 【保税物流】北部湾经济区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自治区重点支持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建设。 第十五条 【口岸建设】加强北部湾经济区口岸建设,科学规划口岸布局,全面整合口岸功能,优化口岸通关环境,实行口岸信息共享。 第十六条 【开放合作】北部湾经济区扩大国际国内区域合作,拓展开放领域,优化开放结构,创新合作机制,提升合作层次,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 第十七条 【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北部湾经济区港口、航道、公路、铁路、机场、能源、信息、水利、环保和城市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和保障功能。 第十八条 【社会建设】加强北部湾经济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城乡就业、社会保障等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各项社会事业建设,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 【生态环保】北部湾经济区应当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合理开发和节约资源,打造经济繁荣、人民富裕、生态优美、舒适宜居的绿色经济区。 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符合环境保护标准。 第二十条 【城乡统筹】北部湾经济区应当统筹城乡规划、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劳动就业、社会管理,推行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十一条 【非公经济】北部湾经济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参与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建设,放宽市场准入,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二条 【改革试验】北部湾经济区坚持改革创新,凡是有利于加快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体制、机制、政策、措施,均可以先行先试。 推进北部湾经济区行政管理体制、市场体系、土地管理制度等综合配套改革,对北部湾经济区管理模式、城乡统筹发展、金融创新、人口综合管理、土地管理、港口资源整合等领域进行改革试验,推动北部湾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十三条 【行政审批改革】北部湾经济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革行政审批方式,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行政审批权限,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提高行政效能,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 【授权规范】自治区人民政府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可以制定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北部湾经济区的开发建设。 第二十五条 【政策落实】北部湾经济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政策规定的落实,并依据国家批准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调整综合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和发展重点,选择和安排建设项目,确保《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表彰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中取得重大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落实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政策和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对政策和《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实施不力或者不当实施以及其他妨碍开放开发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免责条款】在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中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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