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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的审议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8月27日 21:14

――2012年5月23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敦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年年初,收到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后,我委征求了23个相关部门的意见,同时开展区内、外的立法调研。4月20日,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我区自1996年首次发现本土艾滋病感染者以来,艾滋病感染人数增长较快,截止2012年3月底,全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人数达78000多例,全区人口艾滋病感染比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全区109个县(市、区)均发现艾滋病疫情,艾滋病呈现弥漫性流行趋势,疫情由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疫情形势极为严峻。   目前,我区关于艾滋病防治工作执法的主要依据为国务院2006年颁布实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200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尚无地方性法规。由于《办法》的出台时间早于国务院的《条例》,其中部分规定与国务院《条例》有冲突。而且,随着艾滋病防治形势的变化,《办法》中的一些不足日益显露,无法适应当前的形势需要。同时,《办法》实施6年多来,我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取得的经验也急需总结并上升到地方性法规。为此,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的合法性、可行性   条例草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为依据,借鉴参考了云南、浙江和新疆等省、自治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同时结合我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践经验,明确了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各主体的责任,确定了防治艾滋病传播的各种行为干预措施,规定了监测与检测的程序与要求,提出了防治工作的保障措施及法律责任等。条例草案体例完整,章节分明,重点突出,程序明确,责任清晰。条例草案与上位法没有抵触,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符合我区实际。建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为明确条例适用范围,第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表述为:〔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二)第九条第二款最后一句“校园宣传栏应当开设艾滋病防治园地”修改为:校园宣传栏应当开设防治艾滋病知识园地。这样表述更准确。   (三)社区戒毒是加强对吸毒人员的艾滋病监测的重要一环,国务院《戒毒条例》也有相关要求,因此,在第十七条增加“社区戒毒”的规定,将该条中“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和药物维持治疗……”一句,修改为“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四)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管理者应当定期组织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人员进行包括艾滋病检测项目的健康检查”一句后面增加“,每年不少于一次”。使条文更具操作性。   (五)第三十条增加一款,全条修改为“艾滋病检测实行实名制。受检测者应当向检测机构提供本人真实信息。检测机构应当为受检测者保守信息秘密。”“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将信息保密的义务扩大到所有单位或者个人,体现了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隐私的尊重,增加了实名制检测制度的可操作性。   (六)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增加“监管场所之间转送被监管人员时,应当向接收单位提供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相关信息。”以便相关监管场所及时做好防治工作。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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