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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草案)》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8月27日 21:14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据 我区港口资源丰富,全区1595公里的海岸线上,适合建设万吨级以上码头泊位的有防城、钦州、北海、珍珠、铁山等5个港口,基本形成大型组合港口群的格局。全区内河河流约3.4万公里,航道里程6157公里。特别是横贯东西的西江干流流域占了广西国土面积的87%,流经全区11个地级市、80个县,上接云贵,下连广东,直达港澳,是西南地区和广西重要的水运出海通道,沿线港口码头众多。截至2009年底,我区共有港口10个,生产泊位631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46个,全区港口码头总长46636米,全年完成港口吞吐量14903.95万吨,其中港口外贸吞吐量5954.57万吨。北部湾港口综合通过能力达到11516吨,提前一年实现“十一五”末建成亿吨大港目标,集装箱吞吐能力达到130万标准箱。广西港口特别是沿海港口和内河西江干线港口已经成为连接中国与东盟、西南与港澳最便捷水路通道和地区性综合物流中心,并带动了沿海、沿江一大批工业产业带的发展,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不断提高。虽然我区港口资源丰富,但港口建设还不能够适应我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全国已形成的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福建沿海和西南沿海五大港口群体中,我区沿海港口群处于弱势,全区港口与其他港口资源丰富的省份如广东、浙江、江苏等相比,港口基础设施总量不足,吞吐量偏小,港口结构不合理,集约化程度不高,港口竞争力弱,辐射带动功能不强。我区港口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一是港口规划工作滞后,港口设置缺少明晰和统一的指导原则,布局设置零乱,规划编制要求、程序等不够明确;二是长期以来,我区对港口岸线在港口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地位认识不足,任意占用港口岸线建设非港口项目,港口建设项目“深水浅用”的现象比较严重,致使我区优良的港口岸线资源未能得到充分利用和发挥;三是我区港口发展底子薄、基础弱,港口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财政投入严重不足,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等等。当前我区正处于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北部湾经济区的开放开发上升为国家战略,加快沿海港口建设,对加快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把广西建设成为国际区域经济合作新高地、中国沿海经济发展新一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打造亿吨西江黄金水道,将全面畅通我国内河水运主通道“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中重要的“一横”,为西江经济带的形成提供有力支撑,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西江黄金水道建设,港口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港口的大发展才能发挥黄金水道的作用。加快广西沿海沿江港口经济发展步伐,“以港口为龙头、带动相关产业”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和难得的机遇,必须以创新体制机制为突破口,整合港口资源,统一规划岸线,充分发挥港口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提高对区域经济的辐射力,形成功能布局合理、竞争合作有序、临港产业发达的港口特色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于2004年开始施行,将港口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促进了港口的建设与发展。但是,由于该法是面向全国的,在颁布实施5年中,逐步呈现部分规定和广西港口实际情况不能完全衔接、诸多规定不够具体等问题。因此,为加强港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资源,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促进港口发展,及时制定一部切合我区实际、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同时,借鉴了广东、浙江、福建、江苏、四川等省市的有关地方性法规。 二、起草经过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实施后,自治区交通厅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开始着手准备有关《条例》的起草工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09年立法计划下达后,自治区交通厅按照要求,于2009年3月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自治区法制办接审后及时进行研究,形成征求意见稿,发送了14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26个区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同时还召开了专家学者、相关部门、港口经营人代表参加的立法座谈会,并在广西政府法制网上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此基础上,自治区法制办会同交通厅认真研究,并召集有关部门就分歧意见进行协调,采纳了各方面所提的合理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最后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草案送审稿)》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已经2009年8月24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本《条例(草案)》。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政策支持 港口是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服务性产业,其发展离不开政策措施的支持。由于政策具有变动性和时效性,《条例(草案)》作为地方性法规,相对稳定,不宜在其中规定具体的保障促进政策,具体政策可以授权政府制定。为此,《条例(草案)》第四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港口发展需要,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制定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同时规定我区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作为基础性、服务性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促进港口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关于港口及其公用基础设施资金投入 长期以来,中央对我区港口投资建设不多,自治区财力有限,致使我区港口建设投资少、欠债多、底子薄、基础差,港口公用基础设施落后。保障和促进港口发展,必须加大港口及其公用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合理安排港口建设和维护资金,在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的基础上,开拓港口建设资金来源,鼓励多元化投资,为此《条例(草案)》第五条和第六条作出规定,一是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二是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以及与港口相配套的航道、铁路、公路、给排水、供电、通信等设施,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关于港口规划 港口规划关系到港口岸线资源能否科学、合理、节约利用和港口布局、分工是否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虽然规定了港口规划的编制原则和编制部门,但没有明确港口规划的具体编制和批准程序。为了便于操作,对港口规划编制、审批的权限和程序明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为此,《条例(草案)》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具体规定港口规划原则、种类和布局规划、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 (四)关于港口岸线 港口岸线是不可再生资源,其中深水岸线尤为稀缺和宝贵。一方面,我区虽然拥有1595公里的海岸线,但适宜建设港口的岸线尤其是优良的深水岸线并不宽裕,据统计,全区适合建设万吨以上码头泊位的深水岸线仅160.4 公里。而在内河,能够建设千吨级以上码头的岸线也极其有限,截至2008年,我区内河建成投入使用的生产性泊位398个,其中能停靠1000吨级以上船舶的泊位仅有57个。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关的制度规定,我区对岸线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的水平都还不是很高,一些地方岸线资源浪费严重。为了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条例(草案)》作出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了港口岸线使用原则。规定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使用港口岸线应当严格依照港口规划。 二是细化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程序和条件。《条例(草案)》第十二条规定使用港口岸线应当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并明确了非深水岸线的审批机关和审批程序,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具体规定了使用港口岸线的申请材料及岸线使用审批的条件。 三是规定了临时使用岸线制度。《港口法》没有对港口岸线的临时使用做出规定,但实际生产生活中临时使用港口岸线不可避免。参照国家有关临时用地的规定,《条例(草案)》第十七条规定经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对岸线临时使用,但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不得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使用到期或者提前停止使用的,使用人应当自使用期满之日起或者提前停止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恢复岸线原状。 四是建立港口岸线有偿使用制度。为防止稀缺的港口岸线资源被无偿占用和无序开发,有效保护港口岸线资源,提高港口岸线的利用率,借鉴上海、浙江、福建等地的经验,《条例(草案)》第十八条规定:港口岸线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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