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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人大财经监督工作的意见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9月02日 16:27      来源:《广西人大》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自治区党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在依法做好计划和预算审查监督、听取和审议财经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财经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和财经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全口径预决算、重大财政专项资金、国有资产、重大投资项目、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查监督,促进监督与支持相融合,不断增强监督刚性和监督实效,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全口径预算审查监督


  1. 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建立健全全口径预算审查监督制度。规范审查监督内容及程序,完善审查监督方式方法。健全人大及其常委会预决算审查批准制度。


  2. 依法督促人民政府按照全口径预算管理的要求,健全全口径预算体系。明确政府收入和支出范围,将全部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形成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内的全口径预算体系,保持各类预算的完整、独立,以及各类预算间的统筹衔接,逐步形成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


  3. 各级人民政府报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按有关法律要求,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保障功能分类应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编列到款。严格控制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进一步增强预算透明度,充实完善预算公开内容,在法定时间内公开政府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其报表,部门预算、决算及其报表,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预算批准前政府安排的支出,应在预算草案报告中对上述支出情况作出说明。研究完善政府会计制度,探索实施中长期预算管理,编制滚动预算。


  4. 依法强化预算执行监督,严格执行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依法组织收入,提高财政收入质量。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支出的及时性、均衡性。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提高财政资金支付效率。
 

  5. 依法运用多种方式,突出监督重点,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经常性监督。听取和审议预算绩效情况报告,重点监督数额较大的基础设施、产业、科技和重大民生项目等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预算的依据。支持绩效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追踪问效问责。
 

  6. 依法督促人民政府加快建立自治区以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理顺和规范自治区以下各级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在审查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过程中,把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作为监督重点。
 

  二、加强重大财政专项资金审查监督


  7. 依法督促财政部门严格重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各预算单位要按照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项目论证,完善项目库,按照先有项目、后有预算的要求,突出重点安排项目资金并提出使用要求。督促各部门加大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资金工作,落实专项资金严格审批设立、定期清理规范制度的情况。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支出,编制重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


  8. 强化重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监督。督促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及时、足额拨付项目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创新预算绩效评价机制,建立重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通报制度和考评制度,逐步扩大第三方专业中介机构的委托和评价范围。加强对重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绩效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


  9. 听取和审议重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使用情况报告。重点加强对教育、科技、卫生、水利、林业、民政、扶贫、环保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财政专项资金的审查监督,确保重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三、加强国有资产监督职能


  10. 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对政府出资所形成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细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完善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分析和报告制度、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制度。加强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方向和重点的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要报送人大常委会审查备案。


  11. 推动建立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加强对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评议和询问,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保值增值等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必要时作出决议决定。


  12. 督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创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式,落实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加强对政府出资企业的资产财务状况和营运情况的统计分析;推进公开国有企业资产状况和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重大投资项目监督


  13. 建立重大投资项目报告制度。听取和审议有关部门关于使用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政府融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投资项目情况的报告,必要时作出决议决定。


  14. 加强对政府全额投资项目的督促检查。通过组织人大代表视察、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开展询问、特定问题调查等,督促项目按合理工期建设和竣工投产,发挥政府投资效益。督促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稽查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


  五、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监督


  15. 依法督促人民政府健全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完善偿债准备金制度,建立统一的债务分类制度,明确举债主体,规范举债方式和用途,将政府债务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地方政府依照上级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16. 推动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严格控制新增债务,加强债务统计分析和风险评估。听取和审议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


  六、增强监督刚性和监督实效


  17. 综合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专题询问、专题调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各种方式,增强财经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采取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对财经监督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决定等方式,增强人大财经监督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加大对人大代表提出涉及财经类的重要意见建议的督办力度,回应社会关切,推动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


  18. 加强与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沟通联系。通过完善信息网络平台等方式,拓宽听取民声、汇聚民意、集中民智的渠道,引导公民有序参与人大财经监督工作。进一步完善人大财经及预算工作机构,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编辑:韦娜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