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立法动态 >文章页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骑楼文化街区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3年09月26日 11:47      来源:广西人大网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骑楼文化街区保护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报告

 

——2013年9月24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黎启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骑楼文化街区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审议意见进行了梳理,送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自治区法制办、梧州市人大法委以及梧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研究和提出建议;将草案及相关资料在广西人大网上征求社会意见;赴梧州市开展立法调研并召开政府职能部门、骑楼街区业主代表、人大代表座谈会,邀请有关专家就相关问题进行论证;与梧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多次交换修改意见。8月21日,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真研究了常委会审议意见和有关部门的建议,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草案建议修改稿。8月2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了有自治区法制办负责同志列席的会议,在认真研究常委会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建议的基础上,对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的草案建议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和修改,形成了草案二次审议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条文内容的主要修改
  (一)关于政府和部门职责。草案第四条规定了梧州市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对骑楼街区保护的职责。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相关部门的名称表述不准确,建议予以规范。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该意见,建议根据梧州市的实际情况规范部门职责表述,明确梧州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梧州骑楼街区所在城区人民政府的职责。(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
  (二)关于保护资金的筹措。有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条例草案第五条政策支持的规定不全面,还应该明确梧州市人民政府的责任;调研中有部门和部分代表提出,应该加强骑楼保护的资金筹措力度。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这些意见,建议增加梧州市人民政府在资金筹措方面的职责,并明确保护资金的来源。(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
  (三)关于执法体系。调研中有部门提出,骑楼街区的保护涉及多部门职责交叉,情况较为复杂,建议参照自治区相关生态立法关于执法体系的规定,授予梧州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相对集中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增加一条关于执法体系的规定。(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
  (四)关于规划的编制批准程序。草案第七条规定了骑楼街区规划编制批准程序。有部门提出,应当明确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增加骑楼街区详细规划由梧州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规定。(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
  (五)关于保护标志。草案第九条规定了梧州骑楼街区保护标志的设置。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将入口改为出入口。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骑楼街区保护范围是开放的区域,道路四通八达,并没有明确的专门出入口,建议只规定设置保护标志即可,同时参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增加对保护标志的禁止性行为规定并设定相应法律责任。(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第二十一条)
  (六)关于收购置换。草案第十三条规定了骑楼建筑物的收购置换。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增加出让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该意见,同时根据调研以及论证的意见,建议增加政府对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骑楼建筑物所有权人给予适当补助的规定;增加政府优先收购的规定作为第二款;增加通过投资或者购买骑楼建筑物进行保护利用的规定作为第三款。(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
  (七)关于法律责任。草案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规定了骑楼街区保护的法律责任。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参加调研座谈会的同志提出,部分职能部门的表述不准确以及有的禁止性行为未规定相应法律责任。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该意见,建议根据骑楼保护的实际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补充完善法律责任的规定。(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骑楼文化不仅是梧州独有,骑楼文化街区在全区分布广泛,带有普遍性,应统筹考虑来进行保护,建议整个广西的骑楼都纳入保护范畴,将梧州的地域限制词去掉,扩大法规规范的覆盖面,把条例上升为广西骑楼文化街区保护条例。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梧州骑楼街区在广西及岭南地区具有一定规模,保护比较完整,建筑风格多样,具有鲜明的岭南文化和历史文化特色近代建筑群,应该通过专项立法加以重点保护,如条例覆盖全区骑楼建筑保护,不具备条件,也无必要,因此建议对条例草案名称不作修改。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文顺序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提请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以上报告和草案二次审议稿,请予审议。

编辑:宋江波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