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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意见(三)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6月16日 17:26      来源:广西人大

 

对我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本次常委会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在审议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施行以来,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行使自治权,积极构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推动自治县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

  同时,常委会出席和列席人员认为,当前我区在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过程中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学习和宣传力度有待加强。一些部门和地方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自觉贯彻实施的社会氛围尚未形成,主动性和灵活性不够。二是自治权行使不够充分。特别是利用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现有政策争取中央的支持不够,如落实中央加大对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减免民族地区项目建设配套资金方面有所欠缺,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尚未建立。三是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滞后。如《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条例》历经50多年仍未出台。四是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任务艰巨。少数民族地区专业人才、科技人员“进不来、留不住”的问题仍然突出,全区少数民族干部比例(36.2%)未能达到少数民族人口比例(37.94%)等。针对存在问题,常委会出席和列席人员对进一步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一、建议进一步加强民族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凝聚社会共识。以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施行30周年为契机,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在全区开展学习民族法律法规政策的活动,列入普法内容,形成学法、懂法、用法的好氛围;将民族区域自治法及配套法规、民族理论与政策列入领导干部培训必修课程,机关、事业单位定期举办民族法律法规政策讲座,让各级领导干部充分了解、认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内容、地位及作用,防止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片面地看成只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事、少数民族的事、民族工作部门的事,进一步增强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建议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用足用好民族法律法规政策,促进自治权依法充分行使。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28项自治权,如在生态补偿机制、发展金融实体、加快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应当制定出台符合我区实际、体现民族特色的相关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各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发展力度,通过对民族文化的大力宣传,突显民族特色,提升民族地方的形象和影响力。积极争取中央加大对我区政策和资金方面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建议中央对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比较好的自治区,在资金、重大项目和产业发展等方面及时制定并给予相关激励政策。

  三、建议加强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制定符合我区实际的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的相关政策。加大多层次的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力度,着力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数量和质量,着力培养少数民族的党政干部、科技管理干部和各类建设人才,形成梯队合理、结构优化的干部队伍,下大力气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中高级干部。加大培养各类专门人才的力度,适量引进广西急需的人才,注重培养和使用本地人才,同时加大对民族特色优势人才的培养力度。要制定关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特别是山区县工资待遇方面的刚性规定,调动民族地区干部工作积极性。

  四、建议加快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组织专门力量尽快研究、制定和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条例》,及时制定自治区层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政策,包括具体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配套规章等。

 

编辑:黄素梅  审核:易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