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立法动态 >文章页

关于《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7月23日 10:12      来源:广西人大网

关于《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4年7月22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高  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1月28日报请批准的《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条例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同时也提出了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向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反馈了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根据审议意见、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审议报告以及有关部门的建议,南宁市人大常委会调整完善了条例,于2014年6月23日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报告》。法制委员会于6月24日召开会议,对条例(调整本)的合法性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法规名称。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条例的名称作进一步推敲,并建议把“郁江流域”改为“邕江流域”或者“珠江流域”。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邕江”仅为郁江流经南宁市市区的部分河段的名称,不能涵盖条例所调整的范围,取名“珠江流域”,则因概念过大和范围宽泛,难以贴切反映条例所调整的范围,且经咨询自治区水利部门,并查阅水利部正式出版的水系图等相关资料,并无“邕江”的称谓。因此,条例名称中的“郁江流域”是较为合适的,建议不对条例名称作修改。
  二、关于法律责任。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道歉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有关部门提出,“通报批评”不是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建议依据最新颁布的环境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对第二十六条进行调整,并且根据调整后的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其法律责任予以完善。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根据该意见对条例进行了调整完善。法制委员会认为,调整后的条例吸收了环境保护法中的最新立法成果,回应并解决了有关部门提出的问题。
法制委员会认为,调整后的条例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建议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交付表决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编辑:宋江波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