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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7月23日 10:17      来源:广西人大网

关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4年7月22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葛春启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已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在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的合法性没有提出疑义,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民族委员会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进行了沟通。并于2014年6月6日召开会议,在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个别条文提出修改建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具体修改意见
  (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第四章关于财政金融的规定中只有财政方面的内容,未涉及金融方面的内容,建议参照《巴马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条例中增加有关金融方面的规定。民族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此意见,在条例中第四章中增加一条规定:“自治县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本县的各项建设事业,特别是对市政建设项目和农村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自治县享受国家给予民族地区的无息贷款、贴息贷款和低息贷款的优惠,并充分发挥其效益。”(详见调整文本第三十二条)
  (二)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自治县招考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划出一定比例的名额定向选拔录用本县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并给予照顾加分”的规定中“并给予照顾加分”的表述,会产生只有自治县当地的少数民族考生才能享受加分照顾的歧义,而在我区公务员招考实际操作中,少数民族考生都能享受加分的照顾,建议予以修改。我委经研究,建议采纳此意见,将该款中的“并给予照顾加分”修改为“对报考自治县公务员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照顾加分”。(详见调整文本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此外,民族委员会还对条例的条文顺序提出了调整建议。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自治县人大和自治县人民政府职责区分的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县人大和自治县人民政府,条例第三章至第六章关于自治机关在经济建设、财政金融、社会事业、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职权的规定,没有将自治县人大与政府的职权进行区分,建议予以修改。我委经研究认为,对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界定属于国家立法权,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章规定了行使经济建设、财政金融、社会事业等方面27项自治权的主体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未明确这些职权是由民族自治地方人大行使还是由政府行使;而地方组织法第八条和第五十九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与政府的职权作了明确划分,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的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等行政工作。由此可见,条例的规定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相一致,自治县人大与政府按照地方组织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分别行使在经济建设、财政金融、社会事业等方面的自治权,不会出现职权不清的情况。因此,我委建议对条例第三章至第六章的职权行使主体不作修改。
  (二)关于利用低丘缓坡开发建设享受倾斜照顾的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自治县地处山区,有很多低丘缓坡,中央对我区部分市、县利用低丘缓坡开发建设给予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或者免除“占一补一”指标的政策支持,建议将这一政策写入条例。经我委了解,2012年8月15日国土资源部批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低丘缓坡荒滩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工作方案》,同意我区开展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试点工作,首批试点在梧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辖区范围内进行,每市选择2-3个项目开展试点,试点期限为2012-2016年。由此可见,我区利用低丘缓坡开发建设所得的政策支持,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复同意,且这一政策并非全区范围内适用,只有梧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辖区范围内的试点项目才能享受,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因不属于试点范围而无法享受。因此,我委建议条例中不宜增加自治县利用低丘缓坡开发建设享受倾斜照顾的规定。
  (三)关于自治县享受优先安排民族教育项目资金的表述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关于“自治区在安排有关民族教育项目资金时,自治县享受优先安排的倾斜照顾”的表述不甚妥当,有越权规范上级国家机关职责之嫌,建议予以修改。我委经研究认为,目前自治区有关部门在安排民族教育项目资金时,能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关于上级国家机关应当从财政、金融、物资、技术和人才等方面,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的规定,对自治县给予优先安排的倾斜照顾,该款规定是从自治县已享受优先安排民族教育项目资金权益的角度进行表述的,不属于越权规范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因此,我委建议对该款表述不作修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已按照民族委员会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对条例文本作了相应调整并上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民族委员会认为,调整后的条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法性上没有问题,建议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批准该条例。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编辑:宋江波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