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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草案)》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9月11日 11:03      来源:广西人大网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4年7月22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耀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为贯彻落实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颁布实施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0年作了修正。《规定》实施以来,对发挥我区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地方事务决策中的作用,促进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科学化、民主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定》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出了新要求。原《规定》中的一些内容的内涵和外延的规定不够明确、全面,年度重大事项议题确定的规定不完备、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性规定有所缺失等。同时,实施《规定》过程中积累的一些成功经验也有待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适应我区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对《规定》进行修订。
  二、《修订草案》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自治区党委把“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作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牵头负责的改革任务之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常委会副主任杨道喜就推进这项工作多次作出部署。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经研究,决定通过修改现行法规的方式实现党委的改革意图,于去年下半年启动这项工作,组织成立了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人员参加的起草工作机构,在借鉴区外有关立法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调研,草拟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草案)》讨论稿。
  7月8日,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对修订草案讨论稿作了审议和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征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编委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共41个单位的意见。7月11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主任会议专门就修订草案进行了研究。7月中旬,杨道喜副主任主持召开了区直有关部门和部分市县乡人大负责人征求意见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7月18日,经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民主法制领域和社会体制改革专项小组专题研究,进一步完善了修订草案。
  各单位书面反馈的意见和座谈会收集的意见,集中在第五条需要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畴方面,主要有:一、建议将有些项的内容予以合并表述;二、建议将“本级预算的部分变更”修改为“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三、建议增加“政府重大债务举借事项”;四、建议将“重大建设项目的决策、建设和变更情况”修改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情况”,等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采纳了这些意见。对将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情况列入重大事项范畴,增加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提请人要到场说明、回答询问的程序性规定等方面的意见,考虑到监督法或者我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已有规定,可不重复,故没有采纳这些意见。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将《规定》从原来的12条增加到现在的19条,并对原有的部分条文也作了不同程度的修改。主要修改内容有:
  (一)完善“重大事项”的界定
  一是根据党的十八大关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表述,在第四条对“重大事项”定义作了修改;二是在第五条对“重大事项”的范畴作了增加规定,增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中期评估情况和调整方案、政府重大债务举借情况、有关城乡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情况、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及其实施情况、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就业促进等重大民生工程的安排和实施情况、重大产业园区规划的编制及其实施情况、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及其实施情况、造成严重危害的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情况、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二)建立重大事项议题确定机制
  重大事项涉及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旅游、民政、民族和侨务等各方面工作,涉及面广,需要人大常委会事先对其作出统筹安排,有选择地开展讨论决定,以提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效益。因此,修订草案第八条对重大事项议题确定机制作了规定,包括对重大事项建议议题的提出、重大事项议题的个别调整和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等问题作了规定。
  (三)补充和完善提高审议质量的程序性规定
  根据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实际需要,为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质量,修订草案补充完善了有关程序性规定,在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的主要内容、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的报送时间要求等。
  (四)明确重大事项讨论决定的结果形式
  需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各不相同,借鉴外省地方立法经验,立足我区实践做法,可以将其分为议而必决、议而可决、议而不决三类。为此,修订草案第十三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议、决定或者提出审议意见。”
  (五)建立跟踪监督程序
  为强化决议决定的执行和审议意见的办理,修订草案第十六条增加了跟踪监督程序,规定人大有关委员会应当对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六)建立重大事项决议决定公布机制
  从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出发,为保障人民群众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修订草案第十八条增加了人大常委会及时向社会公布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的内容。
  此外,还对一些条文作了文字修改和条文顺序的调整。
  以上说明和修订草案,请予审议。

编辑:韦娜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