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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修改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9月11日 11:20      来源:广西人大网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修改说明

 

——2014年7月24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二次审议稿已基本成熟,可以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7月23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在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建议的基础上,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修订草案表决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哪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明确。法制委员会建议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前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文字表述。(见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十一条第一款)
  二、经与自治区水利厅协商,法制委员会建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外,还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以上说明和修订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

编辑:韦娜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