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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审议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9月11日 11:40      来源:广西人大网

关于《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
防治条例》的审议报告

 

——2014年5月2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黄必贵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郁江是我区的主要河流之一,郁江流域在南宁市段的集水区域是南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南宁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加强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通过强化水污染防治措施,更好地保护和改善南宁市郁江流域的水环境,是十分必要的,应给予大力支持。
  从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对条例的反馈意见来看,大家对制定该条例没有提出反对的意见,有些部门对条例中的一些内容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我委将修改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后与南宁市人大法制委进行了沟通。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综合分析后,建议对个别条款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一)条例第三十五条中的“……分别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和商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的规定,因机构改革,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管职责的部门将要发生变化,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管理职能将全部划转到农业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其他相关法律已有规定。因此,建议作相应修改。
  (二)条例第十五条“市、县……划定生态功能保护区,建立……投入”中“生态功能保护区”是国家环保部发布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纲要》提出的概念,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建议将“划定生态功能保护区”修改为“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自然保护区”。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在审议中没有发现该条例的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有抵触,认为该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整体结构合理,条例基本成熟,同意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编辑:韦娜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