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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9月11日 15:41      来源:广西人大网

关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自治条例(修订)》的说明

 

——2014年5月2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覃安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将我们自治县自治条例的修订情况向各位领导进行说明,请予审议。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是在自治区人大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在自治县党委的领导下,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反复征求意见并多次与河池市人大、市直单位、自治区有关厅局协调,历时三年多,经过八次修改而成,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条例修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983年8月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成立后,于1988年11月颁布实施了《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6年3月进行修订,并于同年9月25日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自治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在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保障自治县的自治权利,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繁荣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自治条例的许多内容和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很多内容和提法都受到计划经济时代的局限,可操作性不强,缺乏实际意义,不能充分发挥其在自治县政治经济生活中应有的法规作用。因此,对自治条例作相应的修订是非常必要的。
  二、条例修订的原则
  一是坚持有法可依的原则。始终坚持以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为立法的总纲,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二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原则。总结、概括自治县成立以来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经验成果。同时,积极向上争取权益,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使条例能给全县发展及广大人民群众带来更多的实惠,既具有超前性,又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突出地方特色的原则。在和谐民族关系、科学开发资源、享受政策支持方面,突出罗城的民族、地域和资源特点,同时借鉴外地成熟经验,力争解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实际问题。
  三、条例修订的简要过程
  根据我县《自治条例》许多内容已不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实际情况,自治县七届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8月向自治县党委呈报关于修改《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请示及修改工作方案获得审批。2010年9月,《自治条例》修订工作正式启动,成立了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为组长,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为副组长的条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和写作小组。
  自治县第八届人大常委会认真抓好民族立法工作,把条例的修改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来部署。工作组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征求意见会相结合等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涉及11个乡镇30多个单位并征求各界人士和老干部的意见。写作小组对各方面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几上几下详细分析,特别对一些重点内容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外出考察学习、网络查询等方式学习民族立法经验,结合我县的实际,对自治条例的内容作出了较大的修改,并将修订第五、第六、第七稿送市人大民侨委和自治区人大民委审查和修改。经过八次的修改完善,条例修订草案已基本结束,已经县委常委会审议,同意依照立法程序修改完善和报批。
  四、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原自治条例共有六章五十六条,修订后的自治条例共设八章五十五条。在章节设置上,原第一章总则不变、原第二章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和第三章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合并为第二章,章名改为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原第四章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按逻辑顺序分解为第三章经济建设、第四章财政金融、第五章社会事业、第六章人才队伍建设,原第五章民族关系改为第七章,原第六章附则改为第八章,章名不变。下面,就充实完善和新增的内容作重点说明。
  1.总则部分
  原条例共有6条,现综合为4条,删除了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内容。根据十八大精神,增加了第三条:“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自治机关的带领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艰苦奋斗,努力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团结、繁荣、民主、文明、和谐的民族自治地方”作为条例的指导思想。
  2.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原条例第二、第三章,共有12条,现合并为第二章,共10条。原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仫佬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依照法律规定原则确定,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作为修订后的第六条。
  3.经济建设部分
  删除了涉及计划经济内容的条款,对原条例关于农业、糖蔗、桑蚕、烤烟、野生毛葡萄、林业、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旅游、城建等方面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发展实际作了修改补充。增加了上级优先支持项目建设,并享受适当增加投资比重,根据不同情况免除或减少配套资金照顾的条款。
  土地利用方面:增加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的内容,自治区安排使用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专项资金时,自治县享受优先安排的照顾。
  林业方面:强调了“在依法明确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利用荒山、荒坡造林,实行谁种谁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个人所有的林木经依法确认所有权后,可以依法继承、抵押和转让”。
  矿产资源管理方面:条例第十九条充实完善为“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采利用”。增加了“鼓励符合规定有资质条例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禁止无证勘查、开采和乱挖滥采等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和“自治县依法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分别缴入中央和自治区国库。自治区留成部分,自治县分成比例高于非自治县”。
  在农村建设方面:重点强调,支持乡村以通水、通电、通路、通广播电视和危房改造、生态移民等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基本建设。
  4.财政金融
  在财政方面:主要对一些照顾政策进行了强调,增加了“自治县在全国统一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对自治县适当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系数;自治县享受的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补助增幅高于非自治县的平均增幅”。
  5.社会事业
  在民族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方面:强调了加强对行政域内具有民族传统特点的标志性建筑和民居的保护,加强对重点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抢救,加强对民族遗产的挖掘、收集、整理、研究,继承和弘扬优秀民族传统文化。
  在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能设置行政许可事项,因此,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依法设置的医疗机构和具有乡村医生职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符合医疗技术规范的仫佬族医特色医疗服务”。强调了建立和完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在计划生育方面:保持原条例内容,作文字修改。
  6.人才队伍建设
  重点强调了“自治县招考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划出一定比例的名额定向选拔录用本县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并给予照顾加分”。第四十六条增加了“对为自治县建设做出显著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具有国家承认大学以上学历或者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为自治县建设服务满一定年限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时在生活福利方面给予优待和照顾”和“自治机关依照国家工资改革的要求,建立边远地区津贴,根据自治县财力提高机关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标准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标准,逐步达到或者高于自治区平均水平”两款。
  7.民族关系
  强调了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及其他组织依法妥善处理民族问题,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增加了第五十条“自治县积极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各项活动,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事业和民族经济、文化事业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将“自治县每五年举办一次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作为该条第二款。增加了第五十一条“自治机关加强对民族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其他条款保持原条例内容,作文字修改和条文顺序调整。
  8.附则
  明确规定“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及其他组织的公章、牌匾、文件、公告等,应当冠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全称”和“每年11月23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放假2天”。增加了“每年农历立冬日为仫佬族依饭节,放假1天”。“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此外,还对条例中的一些内容、文字、词语和标点也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以上说明和自治条例修订本文,请审议。

编辑:韦娜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