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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巴马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9月11日 16:13      来源:广西人大网

关于《巴马瑶族自治县
自治条例(修订)》的说明

 

——2014年5月2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熊朝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巴马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将我们自治县自治条例的修订情况向各位领导进行说明,请予审议。
  新修订《巴马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是在自治区人大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在自治县党委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反复征求意见并与自治区有关厅局协调,历时10个多月,经过8次修改而成,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自治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巴马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于1990年批准实施,2002年作了修正。自治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保障依法行使自治权利,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全县改革、发展和稳定,加快自治县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相继修改,以及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政策作了较大的调整,2002年修正案的部分条款已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因此,对自治条例修订势在必行。
  二、自治条例修订的指导思想
  自治条例的修订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为依据,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个中心,结合我县政治、经济、文化和民族特点,力求解决自治县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有序、周密严谨开展修订工作,使修订后的自治条例更加符合我县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切实保障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利,促进民族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繁荣发展,努力打造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为加快建设美丽幸福的民族自治地方提供法制保障。
  三、自治条例修订的原则
  (一)坚持有法可依的原则。坚持以《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为立法的总纲,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二)坚持科学发展的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认真总结历史经验成果,立足现实发展需要,积极向上级争取各项优惠政策,以立法形式作保障,使修订后的自治条例既有超前性,又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三)坚持立法为民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积极深入各个领域调查研究,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使修订后的自治条例充分体现全县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
  (四)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着重突出地方特色,力求解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实际问题。
  四、自治条例修订的主要过程
  (一)2013年4月,经自治县党委批准后,制定了《〈巴马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工作实施方案》(巴办发〔2013〕59号),成立了以自治县四班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自治条例修订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修订工作。
  (二)2013年5月,自治条例修订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行10人先后赴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和广东省的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进行考察学习,并形成考察报告向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第23次常委会议报告。
  (三)2013年6月,召开自治条例修订工作动员会,与会的成员单位达35个,会议进一步明确了修订工作的任务、目标和要求。同时,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行5人带着10个关键性政策问题前往自治区人大民族委员会请示汇报,经协调得到答复解决有关人才队伍建设、水资源费及水土保持补偿费、项目配套资金和民族传统节日等问题。
  (四)2013年7月,印发《〈巴马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条文修改征求意见表》(巴人发〔2013〕8号)到35个县直及驻县中区市直各单位进行广泛征求意见,并整理各部门提请109条修改意见形成第一稿。
  (五)2013年8月,组织修订领导小组办公室15人集中对第一稿进行审议,经过对29条修改意见综合整理完成第二稿。同时,将第二稿提请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作部分条款增删和文字修改形成第三稿。
  (六)2013年9月,将第三稿通过巴马电台和巴马网向社会公布,共收到17条修改意见;印发《〈巴马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修改征求意见的通知》(巴人发〔2013〕10号)到45个县直及驻县中区市直单位和各乡镇党委政府,共征集到41条修改意见;修订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行3人深入部分乡镇和县直部门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参加会议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无党派人士等70多人,共收到23条修改意见;组织召开全县专题征求意见座谈会,与会有45个部门领导,共征集到27条修改意见。
  (七)2013年10月至11月,经修订领导小组办公室15人集中对各方面的修改意见进行分类梳理,研究讨论,综合整理完成第四稿。将第四稿提请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作部分条款增删和文字修改形成第五稿。将第五稿提请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第25次常委会议审议,作补充修改形成第六稿。同时,将第六稿提请自治县党委第28次常委会议审议,作补充修改形成第七稿。
  (八)2013年12月13日,修订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行3人前往自治区人大民族委员会请示汇报。自治区人大民族委员会于12月18日发函将我们县自治条例修订草案向30多个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征求意见。2013年12月25日修订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行3人前往自治区有关厅局就部分条款问题召开协调会。自治区人大民族委员会对征集上来的意见建议进行综合整理形成修改意见稿,于1月22日下发桂人民函〔2014〕2号文件到自治县人大常委会。2014年1月24日,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召开第29次常委会议对修订意见稿进行审议,原则同意将修订草案提请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2014年2月13日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五、自治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这次对2002年修正案的修订,除对原条文的条款和文字进行调整、补充、增删外,对条例的框架结构也重新进行了归类和修改。
  (一)关于自治条例框架的修改
经过2002年修订的自治条例设8章54条,修订草案为8章52条。在章节设置上,第一章“总则”、第七章“民族关系”和第八章“附则”不变;原来的第二章“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和第三章“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合并为第二章“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原来的第四章“自治县的经济建设”修改顺延为第三章“经济建设”,原来的第五章“自治县的财政与金融”修改顺延为第四章“财政金融”,原来的第六章“自治县的教育科技和文化卫生”修改顺延为第五章“社会事业”,新增“人才队伍建设”为第六章。
  (二)关于各章节条款内容修改的主要情况
  1.关于第一章“总则”的修改
  本章修改中删掉了那些已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形势发展的内容,增加了制定条例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解放思想,攻坚克难,开拓创新,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实现与全国全区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美丽幸福的民族自治地方而努力奋斗”,是根据党的第十八大精神和自治县的奋斗目标提出的。新增第六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尊重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原条例中的第7条、第8条和第9条的部分内容修改后并入第六章人才队伍建设和第七章民族关系。原条例中的第3条、第5条和第6条的部分内容修改后并入第二章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2.关于第二章“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修改
  原条例第10条第2款修改为“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瑶族和其他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原条例第12条和第14条的部分内容修改并入第六章人才队伍建设。删除原条例第14条第一款和第16条第一款,新增了“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3.关于第三章“经济建设”的修改
  本章修改着重增加了政策扶持照顾、投资比重倾斜、配套资金减免等条款。
  林业方面:新增了对巴马镇管辖范围和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盘阳河流域、灵岐河流域,国道、省道公路用地范围及景区景点可视范围第一面坡,采取生态补偿机制,实行严格管护。严禁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种植破坏水源、影响土质的速生桉树等短轮伐期速生树种。明确了自治县依法征收的育林基金,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的留存比例高于非自治县,自治区集中部分在安排使用时,自治县享受适当倾斜照顾。
  国土方面:明确了自治区在安排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项目资金时,自治县享受优先安排的照顾,自治县申报的项目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所获得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所上缴自治区国库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总额。新增了自治县实行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土地用途管制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培育土地交易市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
  矿产方面:新增了自治县鼓励符合规定有资质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在指定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明确了自治县依法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分别缴入中央和自治区国库,自治区留成部分,自治县分成比例高于非自治县。
  水电方面:充实了自治县依法对水资源进行管理和保护,实行水土保持方案制度、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明确了自治县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除依法上缴中央部分外,由自治县自主安排,分别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和水土流失预防、治理;新增了自治县电网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配套建设,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电源点应当与自治县电网并网运行。
  旅游方面:修改充实为“自治机关编制旅游总体规划,依法保护盘阳河流域和灵岐河流域,开发长寿养生、人文景观、民族风情等优势资源,大力发展旅游业,打造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新增了自治县享受国家旅游产业优惠政策的倾斜照顾和自治县适时举办巴马国际长寿养生文化旅游节等内容。
  项目建设与资金配套方面:新增了在交通、能源、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方面,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优先安排和照顾。明确了对国家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自治县承担配套资金的,自治县享受有关减免配套资金的照顾。对自治区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自治县承担配套资金且项目业主为上级部门或者机构的,自治县享受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确实不能免除配套资金的,自治县配套比例低于非自治县配套比例。
  环境保护方面:明确规定了“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县开发资源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照顾自治县的利益和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和“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的排污费,除上缴中央、自治区部分外,由自治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自治区在安排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时,自治县申报的项目享受优先安排和倾斜照顾。”
  4.关于第四章“财政金融”的修改
  财政金融修订力求上级在资金、政策上给予我县倾斜和照顾。新增明确了“自治县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对自治县适当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系数;自治县享受的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补助增幅高于非自治县的平均增幅”、“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自治县免交或者返还的税费,不抵减各项补助收入和专项资金,不影响各项补助收入和专项资金的分配”、“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八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自治县本级决算草案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等内容。
  5.关于第五章“社会事业”的修改
  教育方面:新增了“自治机关依法实行教师资格准入和教师岗位聘任制度,创新教师补充机制”、“对边远贫困、居住分散的山区,在乡镇小学校设立全托寄宿生活全补助的瑶族班”等内容;明确了自治县县直初中、高中和职业学校招生时,对贫困、边远地区的瑶族考生,采取全录取入学办法,切实解决瑶族学生失学问题;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对长期在边远山区工作的教师,给予生活福利、子女入学和就业等方面照顾。
  文化方面:充实了扶持和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专业、业余文艺团体,积极发展传媒事业,依法规范文化市场秩序,适时举办具有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的文化活动;新增了“巩固、发展‘世界长寿之乡’、‘中国长寿之乡’和‘中国书法之乡’等建设成果”、“扶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基地,保护、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等内容。
  卫生方面:新增了“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强化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等内容;明确了自治县积极培养和引进医疗卫生专业人才,对有突出贡献的医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6.关于第六章“人才队伍建设”的修改
  强调了“在公开选拔和配备领导干部时,划出相应的名额,选拔瑶族干部,逐步使瑶族干部所占的比例与其民族人口在自治县总人口所占的比例相适应”;增加了“对为自治县建设做出显著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具有国家承认大学以上学历、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为自治县建设服务满一定年限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时在生活福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根据自治县财力提高机关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标准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标准,逐步达到或者高于自治区平均水平”等内容。
  7.关于第七章“民族关系”的修改
  在保持原自治条例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自治机关将民族工作经费和民族教育专项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保障各民族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日”等内容。
  8.关于第八章“附则”的修改
  明确规定“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公章、文件、公告、牌匾等,应当冠以‘巴马瑶族自治县’全称”、“每年公历9月6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放假2天。每年农历5月29日、10月16日为瑶族传统节日‘祝著节’、‘盘王节’,各放假1天”、“自治机关每两年开展一次本条例实施情况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以上说明和自治条例修订本文,请审议。

编辑:韦娜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