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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3年05月30日 11:58      来源:广西人大网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3年5月28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黎启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2年11月,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围绕常委会审议意见,赴桂林市及全州、灌阳、恭城、平乐县和百色市进行调研;委托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就节能目标考评、节能技术进步、激励措施和法律责任等规定进行论证;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区直9个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与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多次交换意见,形成了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二次审议稿建议修改稿。2013年4月24日,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的二次审议稿建议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和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三次审议稿。5月17日,常委会召开办法草案总体评价座谈会,对办法草案中主要制度、规定的可行性以及审议出台和实施后可能产生的效果和作用等进行总体评价。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评价意见对办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作进一步完善。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二次审议稿第四条将重点用能单位及其负责人与政府部门及其负责人一同作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考评对象,有专家学者认为该规定与节约能源法的规定不一致,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根据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关于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和落实目标责任的要求,将重点用能单位作为节能考评对象即可,重点用能单位负责人不再作为考评对象。因此建议作相应修改。同时根据节约能源法的规定,建议增加政府向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报告节能工作的规定。(见三次审议稿第四条)
  二、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规定了节能宣传教育的内容,有企业代表在总体评价座谈会上建议增加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干部等培训体系的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按照节约能源法的规定作修改。(见三次审议稿第六条)
  三、二次审议稿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安排一定比例的节能资金,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认为该规定过于原则,缺乏资金用途的规定,且法规作出直接授权各级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节能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规定不妥。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根据节约能源法的规定,增加规定节能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同时认为各级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问题不必在法规当中作规定,建议删去相关内容。(见三次审议稿第八条)
  四、有企业代表在总体评价座谈会上建议,在办法草案中增加提升能源使用效率,降低能耗的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的主要精神,建议在有关工业节能的规定中增加相应内容。(见三次审议稿第十七条)
  五、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规定禁止实心粘土砖生产和要求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基层有关部门认为,该规定的内容在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中已有具体规定,不必重复。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删去该条规定。
  六、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规定对符合国家指标的热电增容部分免交上网配套费,有电网企业提出目前电网企业已不收取上网配套费,建议对该规定进行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认为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中已有相关优惠政策的规定,因此建议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相关内容。(见三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
  七、有专家学者在总体评价座谈会上提出,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有的表述比较模糊,建议按照节约能源法的规定作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作相应修改。(见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
  八、有基层部门建议增加对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新增条文规定相关内容。(见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文顺序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法制委员会认为,三次审议稿已基本成熟,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如无原则性分歧意见,建议交付表决。
  以上报告和办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请予审议。

编辑:宋江波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