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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3年07月19日 15:28      来源:广西人大网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3年7月1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黎启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审议意见进行了梳理,并到来宾市、合山市开展调研,多次与自治区科技厅交换意见,并书面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6月17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修改,提出了修改建议稿。6月2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的修改建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1.关于科技战略
  二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了科技战略。自治区科技厅提出,2012年全国、全区科技创新大会后,自治区提出了新的与科技有关的战略部署,建议对该款作相应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建议,建议对科技战略的内容作适当修改。(见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一款)
  2.关于部门职责
  二次审议稿第五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部门的职责作了规定。自治区科技厅提出,该条职责规定不明确,建议对自治区科技部门、设区的市和县级科技部门,分别作规定,突出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在科技管理工作中的统筹协调功能。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对该条作相应修改。(见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条)
  3.关于科技扶持、科技合作交流、引进先进技术的条款顺序调整和内容修改
  二次审议稿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十条分别对科技扶持、科技合作交流、引进先进技术作了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该三个条款的内容,可以给予适当调整,使之更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同时,可以根据我区实际作相应的补充、完善,使之更明确、具体。因此,建议对该三个条款进行调整,并对其内容作相应修改、补充。(分别见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六条)
  4.关于产学研结合
  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规定,鼓励产学研机构建立合作机制,联合研究开发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科学技术项目。自治区科技厅提出,该条规定的产学研联合研究开发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科学技术项目,范围过于狭窄,建议予以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建议,建议将“联合研究开发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科学技术项目”修改为“联合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见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三条)
  5.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对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作了规定。自治区科技厅提出,该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产业的载体类型不全面,第二款对作为目前及未来我国科技发展重点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也没有规定,解决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难问题也没有规定,建议对此予以补充完善。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在该条第一款增加创新型产业集群这一创新载体,在第二款增加战略性新兴产业及落实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内容。(见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八条)
  6.关于海洋科技研究
  自治区科技厅提出,目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已建成,北部湾建设也在积极进行中,为了充分利用我区的海洋资源优势,建议对海洋产业作适当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该建议,建议增加自治区加强海洋科技研究,推进海洋新兴产业的内容。(见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九条)
  7.关于企业研发投入
  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对企业研发投入作了规定。调研中有部门认为,该条对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投入研发的经费作了规定,鉴于研发经费的投入是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企业投入达到该标准,有什么好处,建议在条例中体现出来。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的第三款,即:“企业投入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的经费,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等优惠政策”。(见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8.关于企业参与有关标准文件的制定
  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支持企业参与有关标准文件的制定,有关部门在制定地方标准时,应当征求企业等的意见。法制委员会认为,该款内容作为政府部门的具体工作规范,可不必在法规中规定。因此,建议删除该款。
  9.关于农业科技进步
  二次审议稿第四章对农业科学技术进步作了专门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章内容过于单薄,一些目前行之有效的已在农业科技工作中施行的制度、有效措施也没有规定,建议补充完善。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我区农业资源丰富,在农业技术领域中也有一定特点、优势,对农业科技进步作专章规定,有利于促进我区农业科技进步,因此,建议对该章作以下规定:一是对原有第二十五条优化农业产业结构的内容,修改为农业科学技术目标内容,以统领整章条文;二是对原有第二十六条农业科技研发内容予以保留并作适当修改;三是增加农业科技示范内容;四是对原有第二十七条农业科技推广内容予以保留并作适当修改;五是为了从科技方面满足建设美丽中国、美丽广西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增加农村科技服务的内容;六是保留原有的第二十八条农业科技培训的内容。(分别见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二条)
  10.关于科技人员成果受益
  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以及所产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对科技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以及所产生的利益分配进行规定的,也应当予以执行,建议删除该款中的“行政”两字。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将该款中的“行政”二字删除。
  11.关于科技评价
  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二条对科技评价作了规定。自治区科技厅提出,该条规定的被评价对象的自主创新的科技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被评价考核对象的科技进步的依据的规定,过于简单,另外,科学技术资源清查的内容,也不符合实际工作,建议删除该条。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国家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在科技评价方面已作了规定,有关科技评价考核工作,可根据该法及有关部门、机构制定的配套文件执行,条例可不作规定。因此,建议删除该条。
  12.关于科技监督检查
  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三条规定,自治区加强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自治区科技厅提出,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包括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项目和非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项目两类,本条约束的是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项目,建议予以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将“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修改为“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项目”。(见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六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条文顺序调整和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法制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已基本成熟,基本适应我区科技工作的需要,经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后如无原则性分歧意见,建议交付表决。
  以上报告和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是否妥当,请审议。

编辑:宋江波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