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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3年07月19日 15:42      来源:广西人大网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3年7月1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耀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和意见,审议意见集中在保护体制、总体规划编制批准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审议意见进行了梳理,送自治区人大环资委、自治区法制办、北海市法制办研究和提出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委托北海市人大法制委进行调研论证;赴北海市开展立法调研并召开座谈会;与北海市法制办多次沟通交换修改意见。6月17日,法制工作委员会认真研究了常委会审议意见和有关部门的建议,形成了草案建议修改稿。6月2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了有自治区人大环资委和自治区法制办负责同志列席的会议,在认真研究常委会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建议的基础上,对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的草案建议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和修改,形成了草案三次审议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主要修改情况
  (一)关于保护体制。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规定了北海银滩的保护体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建议,增加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并明确北海银滩管理机构的职责。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见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条第二款)
  (二)关于破坏林木植被的法律责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破坏北海银滩保护范围内林木植被的法律责任。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提出,该条处罚依据不足,与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对不同的破坏林地植被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不一致,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依据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指向性修改。(见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北海银滩建设控制地带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批准程序。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二款的授权过于宽泛,建议授权北海市政府由其统筹实施即可,无须直接向北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授权。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该款所规定的事项具体由北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北海市人民政府的职责是审批,同时规范了规划的修改程序,也是与条例草案有关的规定相一致,建议不作修改。(见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二款)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意见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三次审议稿已基本成熟,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如无原则性分歧意见,建议交付表决。
  以上报告和草案三次审议稿,请予审议。

编辑:宋江波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