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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宁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条例》的审议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3年05月30日 15:45      来源:广西人大网

关于《南宁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条例》的审议报告

 

——2013年5月28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何玉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年初,收到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南宁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后,在征求自治区法制办、发改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化厅、商务厅、公安厅、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和旅游局等10个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我委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于2013年4月17日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了审议。5月8日又召开座谈会,邀请自治区发改委、文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法制办、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规划局、住房局、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参加,对《条例》的相关问题进行调研。现将审议报告如下:
  《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借鉴了北京、杭州、齐齐哈尔等市立法经验,结合南宁市实际对《南宁市历史传统街区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形成了本《条例》。我委对《条例》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没有发现《条例》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建议将《条例》提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条例》第三条关于历史街区的适用范围,除了指“三街两巷”外,还包括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其他历史街区,但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其他历史街区,在《条例》中未予具体明确,不便于操作,也不利于维护法规的严肃性,建议加以明确。
  二、《条例》第十七条中对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的内容,建议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的通知》(建规〔2012〕195号)中第四章第三十三条确定的保护规划内容相一致。
  三、《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数额过低,难以起到惩戒作用,同时,该条规定的处罚幅度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不一致。建议处罚幅度调整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罚幅度之内。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编辑:宋江波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