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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宁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3年07月19日 15:48      来源:广西人大网

关于《南宁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3年7月1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耀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南宁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提出了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已向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反馈了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建议。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南宁市人大常委会调整完善了条例,于2013年6月23日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来《关于〈南宁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条例〉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以及调整后的法规文本。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于6月24日召开会议,对调整后的条例的合法性进行了统一审议。
  一、关于历史街区保护范围。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历史街区保护范围没有明确,建议公布界定的历史街区,并附上规划保护区域图。南宁市人大常委会采纳了这些意见,在条例文本末尾附上“三街两巷”历史街区保护范围示意图(见调整对照本)。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三街两巷”历史街区保护范围示意图已明确了历史街区的保护范围,已解答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而所增加的附图在合法性方面亦不存在问题。
  二、关于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的内容。有关部门提出,条例第十七条关于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中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南宁市人大常委会采纳了该意见,参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对条例第十七条关于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的内容作了调整(见调整对照本)。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对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具有指导意义,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参照该要求对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的内容进行完善,回应并解决了有关部门提出的问题,该项调整内容在合法性方面不存在问题。
  法制委员会认为调整后的条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表决批准该条例。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编辑:宋江波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