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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3年07月19日 19:51      来源:广西人大网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办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报告

 

——2013年7月1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谭和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收到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后,自治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及时将修订草案印发至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和区直相关部门征求意见。2013年7月4日,自治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委员会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自治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01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保障我区农村依法实行村民自治,发展基层民主,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农村社会的发展变化,现行《实施办法》的某些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农村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而且10多年来,我区村民自治在不断深化中发展,在实践中积累的一些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也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固定下来。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了修订,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法律的框架结构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调整规范。因此,根据上位法和全区的实际,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很有必要。自治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经审议后认为,修订草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我区实际,总体框架结构合理,内容全面可行,文本较为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审议。同时,就完善修订草案相关内容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建议第六条增加一项内容,即“(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作为第十五项,以保证规定的周延性。
  二、关于村民代表资格终止问题
  村民代表资格终止还包括“村民代表丧失行为能力”这一情形,建议在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予以补充。
  三、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审计问题
  为了避免离任审计时负责组织审计的部门多头管理、相互扯皮的现象,建议第三十二条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再作斟酌修改。
  四、关于法律责任问题
  修订草案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缺乏相应的约束力,建议补充完善。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编辑:宋江波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