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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3年09月26日 00:57      来源:广西人大网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报告

 

——2013年9月24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黎启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认为条例草案有立法的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审议意见进行了梳理和研究;将条例草案在人大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就条例草案初步修改稿召开专家学者论证会;赴钦州市及钦南区开展调研听取有关部门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委托法学院校对初步修改稿中有关应急预案、污染事故、海水养殖以及法律责任规定等进行专题论证;赴浙江、山东省考察学习立法经验;与自治区海洋局多次交换意见;召开会议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了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8月2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有自治区法制办负责人列席的会议,对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的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和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应急预案和应急队伍。条例草案第十三条规定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赤潮、重大海洋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沿海石油开采、石油化工、航运等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制定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相关企业应当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第十五条规定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的要求。有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认为,赤潮、重大海洋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涉及调动众多部门的力量,应当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基层部门提出,对“赤潮”等海洋自然灾害和“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根据广西实际作出列举规定,提高立法的针对性;有关部门提出,关于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的要求的规定过于原则,应当细化。法制委员会采纳了上述意见,建议对这三个条文作出相应修改。(见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二、关于发生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当事人和管理部门的责任。有关部门认为,条例草案缺少对发生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当事人的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明确有关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对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后的职责要求。法制委员会采纳了上述意见,建议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增加对上述问题的专门规定。(见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三、关于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条例草案第二十条规定引进海洋生物应当经过批准、进行可控制实验以及发现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生态危害时报告有关部门。有专家学者提出,该规定不全面,应当增加有关部门对批准引进的海洋动植物物种组织跟踪观察等职责。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借鉴外省立法经验,增加一款规定。(见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四、关于养殖污染防治。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沿海渔业养殖污染问题较突出,建议增加条文专门规定海水养殖防污的要求。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增加该方面条文规定。(见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
五、关于海岸、海洋工程防污。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分别规定海洋、海岸工程的防污要求。有专家学者提出,海洋、海岸工程的防污要求,除批准和验收的主体不同外,海洋环境保护法对其他要求是一致的,而这两个条文的表述出现了不同的要求。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合并为一个条文。(见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
  六、关于围填海项目建设防污。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围填海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洋环境跟踪监测工作,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施工。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认为,该规定较单薄。法制委员会建议,根据我区实际并借鉴外省立法经验,增加不得使用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填海等内容的规定,同时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移动过来,组成一个新的条文规定。(见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
  七、关于法律责任。条例草案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分别规定在政府划定的区域外采挖砂石、不在批准机关指定的区域对引进的海洋生物进行可控制实验的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提出,第三十七条规定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罚款额起点过高,应设置情节较轻的行为的处罚档次;第三十八条规定没收违法引进的海洋生物,与前面第二十条的规定矛盾。法制委员会建议,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和我区实际情况,对这两个条文进行相应修改。(见二次审议稿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文顺序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条例草案作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请予审议。

编辑:宋江波  审核:林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