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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亮点解读

http://www.gxrd.gov.cn    2014年09月01日 11:58      来源:老友网

  随着南宁市行政辖区、水污染防治形势以及关于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9月1日施行的《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将对解决新情况新问题提供更明晰的法规依据。一起来了解新条例的具体内容。

 

  《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施行后,原《南宁市邕江河段水体污染防治条例》废止,而新条例把邕江改成郁江是基于所需要适用的实际范围考虑的。邕江只是郁江的一部分,其范围仅仅限于老南宁包括原邕宁县的范围,但是,南宁市的行政区域调整后,横县等县也归入了南宁的行政版图。为了更好地保护南宁市的水环境,有必要将除邕江河段之外、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郁江上游部分和下游部分也纳入保护范围。其次是基于专业上的考虑。

 

  南宁市人大法制委钟建国:在专业上,郁江在水利部门正式认可的河流名称,在其编写的《河湖大典》等,有关权威资料均正式采用,邕江只是其中的一个河段的名称,所以说基于以上的理由,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将法规名称,确定为《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是有依据的、恰当的、准确的。

 

  此外,新条例还明确了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管控措施。其中,第十一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和工业企业应当对其排水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至少三年。

 

  南宁市人大城建环保委李俊:对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每年在所在地的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的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以便社会公开监督

 

  那么,哪些是被列为禁止排放污水,废水和其他水污染物的方式呢?

 

  南宁市人大法工委孙佑毅:第一个事将废水稀释后排放;第二个就是利用槽车 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者容器转移排放;第三个就是利用渗井、渗坑、高压灌注的方式排放;第四个就是采取间歇式排放的单位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排放时间以外排放;第五种行为就是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等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

 

  新条例明确,流域内水污染物控制的目标是:确保流域河段的水质达到所划定的功能区水质标准。

 

  南宁市法制办侯康顺: 为此我们《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减排目标的要求分解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减排计划,并落实到排污单位。

 

  新条例的第二十一条规定,垃圾处理应当采取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措施。我市这方面的工作主要着力点在“分类”两字上。

 

  南宁市环保局杨琦:这个分类主要它的内涵,有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就是分类收集那么分类收集它的原则是干湿分离;第二个就是分类运输,主要体现就是根据垃圾的特性,运输它的容器就有一些特殊的要求;那么第三关键就是分类处置,分类处置根据这三类垃圾,比如说这个可回收,那就进入我们的循环利用体系那么厨余废弃物主要将会运输到,我们的垃圾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厂 。

编辑:刘歆瑗  审核:林青松